如題,我們的立希女士,在溝通的過程
直接把我們的OB一串女士抓出來當戰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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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們仔細想,按照一般勞基法
1.本人明確告知退團的意向
2.清楚告知是因為自己的問題
3.甚至挑在Live結束後才退出
仔細一想,這樣已經很佛心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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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離職時,也不會真的把原因說清楚呀!
而且說出來其他人要怎麼幫她
一起打工?一起商業出道?靠別人的爸媽養?
所以應該要先了解對方的立場,
而不是先貼別人標籤比較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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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希,是不是這點不太行?
有沒有西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