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negisan39 (台中野三玖)》之銘言:
: 如題,我們的立希女士,在溝通的過程
: 直接把我們的OB一串女士抓出來當戰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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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我們仔細想,按照一般勞基法
: 1.本人明確告知退團的意向
: 2.清楚告知是因為自己的問題
: 3.甚至挑在Live結束後才退出
: 仔細一想,這樣已經很佛心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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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離職時,也不會真的把原因說清楚呀!
: 而且說出來其他人要怎麼幫她
: 一起打工?一起商業出道?靠別人的爸媽養?
: 所以應該要先了解對方的立場,
: 而不是先貼別人標籤比較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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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希,是不是這點不太行?
: 有沒有西洽?
你說的只有MyGo!!!!!裡面是對的。
但是祥子在母雞裡面的行為,就是:
1.本人明確告知退團的意向。
2.別人另組新團難過哭哭。
3.號稱組商業團,卻堅持一定要像個樂團,來滿足自己哭哭的失落夢想。
4.成為壓榨不想再當提線木偶的睦寶的慣老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