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 版規6-3-1與永久水桶

作者: jschenlemn (sinra)   2014-09-13 20:52:35
根據#1K4nPC7o (C_ChatBM)判決與解釋
我認為有問題,因此提出建議
首先,小雨版主在#1K4nPC7o (C_ChatBM)表示
『6-3 指的是同一判決內違反複數板規 6-2 條文』
但讓我們檢視一下6-3版規
『6-3-1 一般狀況有第一次違反6-2水桶一個月等條例紀錄,第二次違規者。』
很明顯的,依照文義解讀是有違反6-2的紀錄,再次違規者予以水桶三個月
況且,從6-3-3-1的條文來看
『如果該次嚴重違反板規情形為複數違規,累積達3個月者,
三個月罰則將另外累計』
要是同一篇中,犯了三條6-2,除了累計成三個月
要是之前已經有犯6-2的紀錄,還會再加重3個月。
從6-3-3-1的例子也很明顯看得出來是這個意思。
因此我不明白小雨版主是如何超譯版規的。
反倒是瘋法的判決才是符合版規的判決。
我認為,要是版主當初真的是那個意思,也就是
『不同時間違反6-2都不加重,同樣都是一個月;唯單篇文章中重複違反6-2者
再加重三個月桶期。』
那麼版規6-3-1與6-3-3-1就必須修改。
不然依照現行的板規,不具備小雨版主認定的內容。
或許小雨版主是認為「tarantella君都是累積警告被水桶,所以不用加重」
但是累積三次警告就水桶的引用條文是6-2-8,「同樣是在6-2的範圍內」
因此依照板規6-3-1來看,也是應該加重。
當然,把人判輕一點我一點意見也沒有
但造成了版規上解釋及引用上有窒礙難行之處
恐引人有版主任意曲解板規的疑慮,因此建議版主修正一下
另外同一篇判決還看到版主出來解釋5-5
甚麼是『嚴重違反板規』?
版規中對於嚴重違反板規完全沒有解釋。
而且版規6-4已經有永久水桶的條文了
我認為5-5-1實在沒有存在的必要
就把5-5-1整併到6-4的條文中就好了呀
把以上的內容整理一下,我建議版規修改如下
1. 6-3-1,前面不變,但在後面加上「因6-2-8而致水桶者,不在此限」
2. 6-4新增條文
6-4-7 於本版業經6-2與6-3條文水桶者,再次觸犯6-2或6-3者
予以永久水桶。
3. 5-5-1 廢止,原5-5-2順序調整成5-5-1
這樣一來,警告不會被累積到成水桶三個月
要永久水桶前需經過水桶一個月以及三個月才會達成
5-5-1整併到6-4內,讓版規更有規則
以上意見
望 版主鈞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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