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6-2-3-5相關意見蒐集

作者: shyin7089 (shyin7089)   2016-12-06 21:11:41
推 shyin7089: 要不試試 兩人以上 不須經當事人檢舉即123.241.251.176 12/06 20:33
→ shyin7089: 可 其餘只限當事人檢舉才受理?123.241.251.176 12/06 20:33
→ shyin7089: 如果是恩怨波及範圍而非檢舉人數呢?123.241.251.176 12/06 20:35
→ shyin7089: 但這樣感覺版主們會變很辛苦...123.241.251.176 12/06 20:36
→ pp1877: 範圍?是指像在別人文章下吵架這種?61.231.62.26 12/06 20:45
直回一篇 全部講明白好了
拿阿康為例
就是簽名檔事件明顯波及兩人以上 →受第三者檢舉
而八卦瘋狂事件明顯是兩人內(不含兩人) →限當事人檢舉
而要明確規範兩種界線
1.兩人以上 不須經當事人檢舉即可
以引戰人(引發爆發衝突的人 ex:發噗浪的那個人)視角為出發點,一對多
2.兩人以內(不包含兩人) 只限當事人檢舉才受理
視角同上,一對一
而要定義引發衝突的人為誰
就是把恩怨明確地(沒明說 乍看之知道是指哪件事也算)
抖出在公共場合或是社群軟體等等的人,即為其人
菜皮八提供一點意見,還請鞭小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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