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PrinceBamboo判決案未合乎加重規定

作者: jschenlemn (sinra)   2017-09-16 00:02:03
首先先感謝板主如此迅速的回應
不過如果板主要依據板規3-7累計達10次水桶而予以永久水桶
一樣會有板規適用上的問題
更嚴重的將會導致累犯的引用標準錯亂
首先,板規3-7
3-7 〔直接水桶之加重〕
Ⅰ 直接水桶累計達三次者,提升一級罰則。累計達十次者,處永久水桶。
當這條建立時,並沒有板規3-6,因此造成了許多累犯認定上的問題
最大的判例就是阿康永桶,龍虎王之亂與GayLord改判。
因此,龍虎王之後PP前板主發了一個修正公告 #1Ow9eVdz (C_Chat)
將GayLord的永久水桶取消 #1P84c7A7 (C_ChatBM)
水桶累計的方式,正如我前篇文章所提出的算法。
並沒有適用板規3-7。
之後的板規修正就多了現有條文3-6,「更明確的定義了水桶與累計的標準」
我認為已有改判判例的情況下,卻使用不同的裁量標準,並不妥當
因此希望板主能夠更正判決,依據過往判例從輕量刑。
如果累計水桶之標準真如j板主所認定
那麼將會導致很錯亂的問題
究竟是進去後出來再水桶才算累積一次
還是觸犯板規一次就累計一次
可是這樣與3-6累犯又要如何取捨,搭配
...等等非常多延伸的討論
所以我才不希望一次提出那麼多論點
先從簡單的來看,總結來說
這個案例在過往也發生過累犯認定上的問題
而過往判例也顯示,3-7之累計採用與3-6同樣的定義
也就是『進去後出來再犯才能算累計一次』
(本來3-6就是來修正並補充3-7與其他違規累計上的定義)
當然不能排除前板主漏判的可能
然而時間已經間隔如此長,不應視為無效之判例
應遵循過往處理之案例,給予合理的判決
就好比前板主漏掉檢舉時效,也只能予以事後修正,不能免除責任
最大的原則我認為,再有疑慮的情況下,應從輕處置
願 板主明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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