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板規4-7之修改提議
共有三點,附議的話直接用「O X O」or「O O O」or「X X O」之類就好
修改前
4-7 〔蓄意引戰違規〕
Ⅰ 發文、回文、推文有以下情事者,為蓄意引戰,處直接水桶一個月以上。
一 板主S文後,仍繼續發表或回覆相關文章且內容具有爭議性者。
二 經板主群多數決判定蓄意引起爭議者。
三 文章內容有私人恩怨並產生針對之事實,經當事人檢舉者。
四 多次負面攻擊ACG相關作品、聲優、角色等支持粉絲者。
五 蓄意挑起不同ACG相關作品粉絲之間紛爭者。
Ⅱ 轉文而違反前項規定者,處直接水桶三個月以上。
修改後
4-7 〔蓄意引戰違規〕
Ⅰ 發文、回文、推文有以下情事者,為蓄意引戰,處直接水桶一個月以上。
一 板主S文後,仍繼續發表或回覆相關文章且內容具有爭議性者。
二 經版主群超過半數版主且個別表示立場判定蓄意引起爭議者。
三 文章內容有私人恩怨並產生針對之事實,經當事人檢舉者。
四 多次以負面具體事項攻擊ACG相關作品、聲優、角色等支持粉絲者。
五 蓄意挑起「不同ACG相關作品」粉絲之間紛爭,經兩造雙方檢舉者。
Ⅱ 轉文而違反前項規定者,處直接水桶三個月以上。
修改點一
修改 4-7-1-2
多數決必須超過半數,若有三位版主則需兩位版主判定。
因為是超過,若只有兩位版主則須兩位皆同意。
考慮到版主請假可能只有一位版主管版情況,所以最低至少需兩位版主認定。
修改點二
修改 4-7-1-4
負面攻擊太過籠統,我的修改比較偏向法律上的誹謗而非侮辱。
誹謗和侮辱差別在於誹謗是有具體事項。
舉例:
「人渣賤狗」是非具體事項
「弒父姦母」是具體事項
另外針對性的人身攻擊其實在4-5就有規範了
修改點三
修改 4-7-1-5
既然是引戰且挑起「不同ACG相關作品」粉絲之間,必然雙方都認為引戰,自然需經
雙方檢舉。
另釐清不同ACG相關作品粉絲之間紛爭的斷句
共有三點,附議的話直接用「O X O」or「O O O」or「X X O」之類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