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emptie ([ ])
2017-10-27 00:53:45如題,就是s板主自己水桶自己一個月的事情,我有一些疑問。
首先是2-2關於板主行為的規範:
Ⅲ 板主須依板規行政,各板主得獨立行政。若板主無法獨立決定,
應經板務會議決定之。
Ⅳ 板主有判定違規與否之獨立裁量權,須經板務會議討論者,依其規定。
這一次的自桶事件, s板主在判決自己水桶的時候
並沒有附上適用的條文,我覺得這是第一個問題。
板規是有授權板主在板規以外行事,但只限於緊急情況
今天的案子明顯並不是如此。
而且那個活動舉辦的日期是10/09,公告水桶是在10/26
這可能有超出追溯期的疑慮。
從公告文中來看最可能適用的板規是4-7,但如果是這個情況
應該要由本人以外的板主做出多數判決
也不是s板主一個人判自己違規了事。
總體來說,我覺得板主判自己水桶不是一個好的做法
希望板主們可以公開說明一下對s板主這個判決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