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1QPNKCy3 4-7

作者: linzero (【林】)   2018-01-22 20:08:06
一、判決文章代碼
#1QPNKCy3
二、申訴人ID
linzero
三、申訴理由
4-7版規如下
4-7 〔蓄意引戰違規〕
Ⅰ 發文、回文、推文有以下情事者,為蓄意引戰,處直接水桶一個月以上。
一 板主S文後,仍繼續發表或回覆相關文章且內容具有爭議性者。
二 經板主群多數決判定蓄意引起爭議者。
三 文章內容有私人恩怨並產生針對之事實,經當事人檢舉者。
四 多次負面攻擊ACG相關作品、聲優、角色等支持粉絲者。
五 蓄意挑起不同ACG相關作品粉絲之間紛爭者。
Ⅱ 轉文而違反前項規定者,處直接水桶三個月以上。
主項目為蓄意引戰違規
應該表示4-7主要處理蓄意引戰違規事項
如此一來,I-一的S文後回文應該僅限定因引戰、爭議等因素被S鎖文的討論串才對
關於S文的規章有
2-2 〔板主〕
Ⅶ 文章屬下列範疇者,板主得S文並推文註明原因。
一 爭議文或可能成為爭議文之文章
二 尋人啟事等有急迫性或有關公益之文章。
Ⅷ 文章屬下列範疇者,板主得鎖文。
一 已討論完畢之[板務]討論串。
二 爭議文經S文後仍無法控制秩序者。
若板主鎖文原因為爭議文,應公告說明鎖文之原因及範圍。
表示S文並非僅為有爭議文
而且嚴格說,Ⅶ一僅為爭議文
無新觀點這類理由應該無法解釋為爭議文爭議文
上述條文應該表示
對有爭議文的S文鎖文討論串回文
方適用4-7的懲處
其他的情況並不適用4-7,且也無這類回文相關懲處規定
基於鎖文理念,應該僅能砍文而已
我被檢舉文章
該鎖文理由為無新觀點
姑且不論何謂新觀點,且可能並無明確定義
至少並非引戰爭議性質
故因不適用4-7規範才對
而我回文行為,基於鎖文理念,應只砍文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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