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建議] 解釋權的規範

作者: jschenlemn (sinra)   2018-01-31 15:02:35
原文太多了就不引用了。
說難聽一點解釋權喔 『亂解釋也沒差啦,制衡力量就1申訴2罷免3開趴』
除此之外,我們這些小小板友頂多發發靠北文,寫寫上李鴻章書
遇到那種脖子裝鐵支的板主
在PTT歷史上,都是用群眾開趴的力量弄下來的啦(像是法西斯CCR灑花版)
這就是PTT的現實(或者規則)
板主自己不理會那些烏鴉靠北文,弄到跟版對著幹,那是板主自己耍蠢沒辦法
重點是,靠北文也得議題明確,具有可行性的目標
寫了一大篇對於解釋權的論述,我想板主也只能回『朕知道了,會注意』
不然也沒有其他好回的吧
所以重要的是,『提出你認為要怎麼做,而且這樣做更好的理由』
你的問題應該是『S文鎖文4-7連續技』產生的三個議題討論
1.頻繁使用2-2-Ⅴ作為處置手段之合理性?
2.使用2-2-Ⅴ後公告後,再犯者使用4-7是否過當?
3.依照2-2鎖串之程序討論。
- - -
1.頻繁使用2-2-Ⅴ作為處置手段之合理性?
板規本來就不可能涵蓋所有實體與程序法,用這條盡量做到依法行政並無不妥
除非先把『西洽行政法』與『板主程序法』訂出來
但,這條是緊急情況下的必要處置,『頻繁出現,就要考慮訂定更完善的實體法』
2.使用2-2-Ⅴ後公告後,再犯者使用4-7是否過當?
這點在板規寫明了,而且基本上板規一直以來引戰都有規定
『S文後續發爭議內容視為引戰』
況且鎖串公告時也註明了後續違規處置,
就板規明確性與處置手段上,鎖串後再發以4-7處置並沒有太大問題
而鎖串前違規與否,另有規定
問題在於『鎖串必要性』與『處置彈性』
3.依照2-2鎖串之程序討論。
板規僅規定爭議文可以S,文章若S後爭議不止鎖文
鎖串沒有規定明確程序與處置
所以緊急情況下用2-2-Ⅴ空白授權,不能說錯
但可以討論有沒有更好的作法
結論
程序上並沒有太大質疑板主解釋權的空間,因為本來就沒有明訂
最大問題還是在於『鎖串必要性』與『處置彈性』
這點要質疑的是『板主的裁量權』
而我之前也論述過了 #1QPR7M5Q (C_ChatBM)
以上論述,如果有什麼扭曲你的見解的說法也說聲抱歉
也希望你能夠提出指正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