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違反規定而於判決前刪改違規部份,使之無違規者,板主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版規只有這樣
詳細沒寫出
關於要減輕還是無違規
到頭來應該是版主解釋權
這個版友想表達意見大概也沒用
但還有一個問題
「於判決前刪改違規部份」
這點在執行上有疑問
以我的案例
公告於 01/22 12:47
規定於 13:00 禁止回應
我於 13:09 發文
而在BM板於 13:22 被檢舉
版主於 15:33 水桶
也就是2個多小時就判決
想刪也只有2個多小時可以去刪
但看一下BM板檢舉
一堆檢舉拖兩天沒處理
有的自刪無違規的判例也是過一段時間才刪,然後才判
但我的判決確是很快2個多小時就判決
請問這樣合理嗎?
有的判決速度很慢,被檢舉人可以有很長時間可以刪文,甚至長達兩天多?
但有的判決很快,兩小時就判了
所以是被快速判決的比較倒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