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C_ChatBM》板規+發文流程+板務詢問

作者: forsakesheep (家裡蹲魯廢肥宅)   2018-05-19 18:28:55
《C_ChatBM》板規 2018.5.19版
未來有關服務台的功能將併至本文
如果有板務上的疑問又未達發文標準,可以在本文推文詢問
A.總則
本板C_ChatBM用於討論及處理任何有關C_Chat板板務用途。
本板發文預設分類為:檢舉、申訴、申請、板務、建議、問題、組務、站務,
請發文者務必詳閱整體流程,並依照預設格式發文。
A-1 [檢舉]:檢舉人可針對14日內C_Chat/C_ChatBM板之文章、推文發起檢舉。
於C_Chat受水桶處分者,水桶期間之檢舉不受理,
但針對自身之人身攻擊、公布個人資料、私人恩怨引戰等不在此限。
A-1-1 檢舉文章標題應包含欲檢舉板規及被檢舉人ID,
例:[檢舉] 4-1 4-7 forsakesheep
檢舉文章內文應採用標題內建之格式,
若被檢舉文章頁數大於3頁,請勿於四、違規內容節錄中僅填寫"全文"二字,
違者視為不符檢舉格式,恕不受理。
A-1-2 檢舉文章標題與內容,一篇應以一ID一文章為限。
(檢舉違反C_Chat板規4-4 4-7-4除外)
多ID於同一篇文章內違規、或同ID多篇文章違規,應分別檢舉以利兩造答辯。
A-1-3 板主受理檢舉案後,應M文保留文章並去信告知被檢舉人,
請被檢舉人至C_ChatBM板回文或推文答辯,檢舉人亦可回文或推文反駁。
A-1-4 板主群依兩造言論進行判決,若違規事實明確亦可直接判決。
檢舉案應採相對多數決,結案後S檢舉文並針對違規名單於C_Chat板發布公告。
A-1-5 被檢舉人於任意板主判決前,修正違規內容,
板主群得依情節,減輕或免除其處分。
A-1-6 若無正當理由(如涉及隱私、吃罰單等),請勿私信板主進行檢舉或答辯,
未於信件開頭敘明原因者板主群一律不受理亦不視為判決依據。
A-1-7 過往判例置於精華區z-6 處罰紀錄區,僅供板主檢視以利判決。
A-2 [申訴]:使用者不服板主判決時,得於3日內提起申訴。
A-2-1 申訴人應為當事人。
申訴文章標題應有判決文章之文章代碼及看板名,
例:[申訴] #1QiKF5Yj (C_ChatBM)
申訴文章內文應採用標題內建之格式,違者恕不受理。
A-2-2 申訴文章標題與內容,一篇應以單一判決為限,
請勿在同一申訴案中一次申訴多篇判決,以利板主與申訴人溝通。
A-2-3 申訴案應由判決或參與判決之板主群受理,M文後得以回文或推文答覆,
申訴案並不限於單一板主答覆,板主應於結案後S申訴文。
A-2-4 申訴案若於3日內無板主回覆、或申訴人於板主結案後仍無法接受結果,
申訴人可至C_GenreBoard板進行進一步申訴。
A-2-5 若無正當理由(如涉及隱私、吃罰單等),請勿私信板主進行申訴,
未於信件開頭敘明原因者板主群一律不受理亦不視為判決依據。
A-3 [申請]:欲於C_Chat板發布廣告文、問卷文、市場調查、營利性質之交易文,
請先於C_ChatBM板發文申請。
A-3-1 申請文應符合C_Chat板規4-15、5-3、5-5,
申請文章標題應簡述欲申請之內容,
申請文章內文應採用標題內建之格式,違者恕不受理。
A-3-2 申請案由板主受理後,應M文保留文章,結案後S申請文章,
申請案經板主多數決同意,申請人方可至C_Chat板發文。
A-3-3 單一申請案可發文數以2篇為上限,上限內同一案申請人可不申請逕行發文,
第3篇相關文章請再次於C_ChatBM板進行申請。
A-3-4 有關申請案請一律於C_ChatBM板發文申請,請勿私信板主進行申請,
板主不受理受C_Chat板水桶處分者之申請文章,亦不協助代發申請文章。
A-4 [板務]:使用者欲討論關於C_Chat看板事務時使用,
相關程序依C_Chat板規7-1之程序辦理。
A-5 [建議]:使用者可對C_Chat板務提出建議。
A-6 [問題]:使用者可詢問有關C_Chat板規及判決之疑問。
A-7 [組務]、[站務]:轉錄與C_Chat/C_ChatBM板相關之組務、站務公告時使用。
B.違規處理
為維持C_ChatBM板之板面秩序,以及檢舉人、被檢舉人及申訴人權益,
板主得依以下規定對於擾亂板面及板務者進行處分。
B-1 以下事項違規處罰水桶一周以上,板主可視情況退文。
B-1-1 討論時針對個人或特定群體做出人身攻擊者,
或經板主群多數認定討論時意圖引戰/挑釁板友者。
B-1-2 發文無關希洽板務者,見 A.總則。
(含轉錄非C_Chat/C_ChatBM/組務/站務相關板文章)
B-1-3 其他違反站規及中華民國法律事項者。
B-2 以下事項違規處罰水桶一月以上,板主可視情況退文。
B-2-1 經板主群多數認定為無意義之建議/洗文章/亂板文。
B-2-2 本板[檢舉]案件,僅板主群/檢舉人/被檢舉人三方得回文;
本板[申訴]案件,僅板主群/申訴人雙方得回文,
違者視為B-2-1亂板水桶並退文。
B-2-3 本板[檢舉]案件僅限板主群能於該文章做出判決,
違者視為亂板水桶。
B-3 大量無意義發文以致板面無法閱讀者,板主得永久水桶。
B-4 其餘影響板務運作之行為而未列於板規者,板主群得於討論後另行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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