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務] 4-4 洗推文規定修改

作者: laptic (無明)   2019-10-04 19:08:03
節錄目前規定如下
4-4 〔洗文違規〕
Ⅰ 短時間內大量發文、回文者,處直接水桶一週以上。
Ⅱ 未經文章作者同意,短時間內大量推文且內容相近者,處直接水桶一週以
上。累犯者,處直接水桶二週以上。
Ⅲ 短時間內大量轉文且未經申請者,處直接水桶一週。
累犯者,處直接水桶一個月。
因近日 #1TbT0DWp (C_ChatBM) 檢舉文下的推文,讓我開始質疑,板規第四章第四條第Ⅱ
款是否有存在之必要?
查舊版規定,節錄如下:
┌─────────────────────────────────────┐
│ 文章代碼(AID): #1EVMXJh4 (C_Chat) [ptt.cc] [公告] 互動式板規V.12.4 & 好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M.1316841555.A.AC4.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16 Ptt幣 │
└─────────────────────────────────────┘
6-4-3-1 短時間發同樣推文於大量文章,定義為「蓄意推文洗板」,
由板主主觀判定,一個月以上水桶處理。
姑且不論罰則,可知當時之版本,並未有「原作者同意即可洗推文」之但書
沿革上,也基本保持相同精神
┌─────────────────────────────────────┐
│ 文章代碼(AID): #1O4SmF6d (C_Chat) [ptt.cc] [公告] C_Chat 條列式板規V.13.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M.1477561359.A.1A7.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5 Ptt幣 │
└─────────────────────────────────────┘
不過,之後,於 V14.0.0 版本中,加入「原作者同意即可進行該動作」之文字
┌─────────────────────────────────────┐
│ 文章代碼(AID): #1OFmk2ly (C_Chat) [ptt.cc] Fw: [公告] C_Chat板規V14.0.0b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M.1480526722.A.BFC.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0 Ptt幣 │
└─────────────────────────────────────┘
第六章 推噓文(推文違規細項以及罰則)
6-2 使用者禁止於短時間內大量發表內容相近之推噓文。
違反本條者警告一次。
6-2-1 若文章作者允許連續推文、噓文或加註,則不受6-2之限制。
6-2-2 本條之違規與否由板主群認定。
而在其他看板的生態上,早已無記載該段「原作者同意即可洗推文」之但書
(不然若遭同一使用者連噓,豈不是很倒霉?)
故此,希望發起討論,研究該條規是否需要做出相應修改
以限縮有關權利
目前個人想到的建議(投票選項)如下:
一、維持現狀(即前列之原版)
二、取比較嚴格的版本(硬限制,即直接刪去第Ⅱ款、取消此權利,第Ⅰ款加入 [推文]
  字眼及累犯罰則、並將第Ⅲ款同時往上挪移為「第Ⅱ款」)
4-4 〔洗文違規〕
Ⅰ 短時間內大量發文、回文、相似推文者,處直接水桶一週以上。
累犯者,處直接水桶二週以上。
Ⅱ 短時間內大量轉文且未經申請者,處直接水桶一週。
累犯者,處直接水桶一個月。
三、折衷方案(顧慮到有些人可能覺得太過嚴格,故有此軟限制,即修改第Ⅱ款之內容,
  請參照綠字部分)
4-4 〔洗文違規〕
Ⅰ 短時間內大量發文、回文者,處直接水桶一週以上。
Ⅱ 未經文章作者於發文、回文內容中同意 (事後編輯、或於 C_ChatBM 等其
他站內外管道告知無效,須於發出時即提出該宣告),隨即短時間內大量推
文且內容相近者,處直接水桶一週以上。累犯者,處直接水桶二週以上。
Ⅲ 短時間內大量轉文且未經申請者,處直接水桶一週。
累犯者,處直接水桶一個月。
說詳細一點,第三點建議主要在於
原作者必須在發表文章當初,即言明允許「連推或連噓相同內容」之事
若無該宣告,則視同違規
若支持討論修改 4-4 者,麻煩推文寫「附議」
以上,無任感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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