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務] 自刪免責、累犯計算重新定義一事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0-03-09 20:15:17
節錄目前規定如下
第三章 使用者規範總則
3-5 違反規定而於判決前刪改違規部份,使之無違規者,板主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3-6 違反規定而受處罰完畢,再違反同一規定者,為累犯,依其規定得加重處罰。
3-7 〔直接水桶之加重〕
Ⅰ 直接水桶累計達三次者,提升一級罰則。累計達十次者,處永久水桶。
Ⅱ 同一文章因多重違規而直接水桶六個月以上者,處永久水桶。
接下來,將分為兩個部分來詳談:(也就是本文主旨)
一、3-5 (判決前自刪/修文者免責或從輕發落),是否應調整並限制可使用次數,或直
  接撤除此規定?還有,哪類使用者有使用此條款的權利?
二、3-6(累犯計算)及連帶之3-7,是否應重新定義,以避免和第四章各項規定內容起衝
  突?
針對第一部分,先提及本人想到的選項:
甲:是否應保留此條款?如是,是否應進行調整或維持現狀?
一、維持現狀,不為任何修改
二、保留但修改,以限制單一使用者在受到永久禁言(水桶)前的使用次數
  (即順應群組規中的部分說法:「設有警告條例的看板或小組請務必注意,警告也算
   是看板罰則的一環。為避免惡意再犯及統計上的爭議,請不要加上重新計算的時限
   。」)
三、保留但修改,以限制單一使用者在一個年度的使用次數
  (這邊的「一個年度」是指一個公曆年或一個民國曆年,而過了這個年份之後,次數
   將重新進行累積計算)
四、棄用廢止、往後永久不再行使此條款
  (這大概是最不樂見的情況,但為了公平起見,還是提出此選項)
乙:承前項,是否應調整有權使用此條款的使用者?
一、維持現狀(即板主群可主觀認定是否使用)
二、明文規定:曾經違規或使用3-5 達一定次數(參見前項)者,無法再次使用
簡述事由如下:
相信在使用3-5 的時機上,如果讓有心人得以藉機規避受處分,對於各位檢舉人,應屬不
樂見的情況。
如果只是因為案件被檢舉人自行發覺有違規之虞,而在判決前刪修一兩次的話,這還處於
可接受的範圍;但若屢次企圖以此讓本身免受板務處分,恐將引起更多使用者的不滿。
針對第二部分:
經查現行板規中,有明示「累犯另計罰則」的如下
4-3 〔交友文違規〕
以下文章,超貼者不處分刪文:
一 ACG類之徵友文、揪團文、招募文,以單一遊戲、單一社群一日一篇為限。
二 同一使用者之自介文相隔一年方可重新發表。
刻意多次違規者以累犯論,水桶三天。
4-4 〔洗文違規〕
Ⅱ 未經文章作者同意,短時間內大量推文且內容相近者,處直接水桶一週以
上。累犯者,處直接水桶二週以上。
Ⅲ 短時間內大量轉文且未經申請者,處直接水桶一週。
累犯者,處直接水桶一個月。
4-9 〔十八禁違規〕
Ⅰ 發文、回文、推文含十八禁內容者,處直接水桶三天以上。
累犯者,處直接水桶一週以上。
Ⅱ 轉文而違反前項規定者,處直接水桶一週以上。
累犯者,處直接水桶一個月以上。
4-12 〔他板看板事務與風氣違規〕
Ⅰ 發文、回文討論其它看板或討論區之看板事務、看板風氣者,
      處直接水桶一週以上。累犯者,處直接水桶二週以上。
Ⅱ 轉文而違反前項規定者,處直接水桶二週。
累犯者,處直接水桶一個月以上。
4-13 〔本板看板事務與風氣違規〕
Ⅰ 有以下情事者,處直接水桶一週。累犯者,處直接水桶二週以上。
一 非經7-1程序,或非[板務]、[統計]分類發文、回文討論
本板看板事務、看板風氣者。
二 於特定議題之[板務]分類下,討論其他議題者。
Ⅱ 轉文討論本板看板事務、風氣者,處直接水桶二週。累犯者,
處直接水桶一個月以上。但轉錄與本板看板事務直接相關之公告者,
不在此限。
4-14 〔發表公告違規〕
非本板板主發表或回覆公告者,處直接水桶一個月以上。
累犯者,處永久水桶。
4-19 〔轉文違規〕
Ⅰ 未經文章作者同意而轉錄文章至本板者,處直接水桶一週
累犯者,處直接水桶二週以上。
Ⅱ 轉錄本板受水桶中之使用者之文章至本板,處直接水桶一週
累犯者,處直接水桶二週以上。
有鑒於上述條款以外的各項板規恐有不明確之處,並導致板務執行時容易起爭議,因此爭
點在於,是否要修訂 3-6 及 3-7 第Ⅰ款,或在3-3 第一項處加入「十天」及「兩年」,
使之變成:
3-3 處罰之種類如下:
一 直接水桶:三天、一週、十天、兩週、一個月、三個月、一年、兩年、永久
水桶。
(即在兩個選項中,擇一執行調整)
這樣一來,如果因該使用者累犯而需要提升罰則層級,曾受禁言一週者,就可順理成章受
禁言十天處分,之後亦同。
綜上所述,希望各位可以考慮,是否要請板主群修訂相關行政規定,以避免後續問題之發
生。
如果認為需要修改,請「附議」本文。
以上,無任感禱。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