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人身攻擊違規〕
Ⅰ 發文、回文、推文對現實存在之人物或群體為人身攻擊,
處直接水桶一週以上。
Ⅱ 轉文而違反前項規定者,處直接水桶二週以上。
Ⅲ 前二項之違規,對個人之人身攻擊需經當事人檢舉方成案。
Ⅳ 主詞明確且使用之言詞有負面攻擊之意義者處直接水桶一個月以上。
有鑑於近年來中國人的各種行為引發看板鄉民反中意識
但對其人身攻擊卻會遭到水桶判決
此一現象也導致版主受到非必要的批評
然而過往也有檢舉人以4-5提出檢舉
板主以非當事人之原因而判定為無違規的例子
基於以上 認為在此看板 以文字攻擊中國人/團體/國家 是完全沒問題的
可直接新增事項:
V 然攻擊目標若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人/事/物,則不在此限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