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板務] 增設板主瀆職之處罰條例及規範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1-02-27 00:34:46
認真來講,其中恐怕有「不合理之處」,恐怕嚴重限縮板主(群)的自主權、造成窒礙難
行之情形發生。
下分述之:
※ 引述《timsun105 (天冷反而不想睡)》之銘言:
: 趁著這次改選板主已經選出新的繼任者
: 我想同時提請版規增設板主瀆職之相關規範
: 下次改選要等到八月了,故在此時提出
: 自從某板主遭到水桶過後
: 便開始檢舉他人,又不處理案件之情形
: 坦白說,目前無法可罰
: 舉個例子:
: #1W9-kquz (C_ChatBM)
: 像是這篇,遇到1:2的情況下
: 第四位的判決就很重要
: 不要說沒有時間判還是怎樣
: 都有時間檢舉人了,誰會相信沒時間判?
確實來講,板主也有權自行提請審議任何不宜「主動處理(海巡)」的案件
不過在審議方面,假如板主本身就是「檢舉人」,且案件未曾經過組務「發回重審」,是
否能參與判決,仍是個謎。
: 老實說,選出版主的目的就是要做事
: 不做事選了有什麼用?
: 可能會有人提出為什麼不直接罷免的提問
: 1.作業時間過長
: 2.最後罷免成功與否不是依連署人數決定,而是最後組務那裡做出抉擇
: 意思就是,上面要護航的話,多數意見有可能會被否決
現行「板主權力義務規範」固然賦予『看板文章管理權』及『制定板規權』,但同時也要
背負「引導版面風氣及討論」的責任。
而「(小)組長權力義務規範」中,也有『裁決權』,讓有該職權之士得以享有「裁決該小
組所有有關板務爭議之裁量權」。
另外,罷免制度之限制緣由,無非係以防止遭惡意濫用為主軸。
因此一般而言,為避免衝動行事,而出現該類文化制度,實乃常事。
: 故我認為應制定規範:
: 兩個禮拜內,未履行任何板主之義務或幾乎未履行義務
: 如頒布公告、處理違規事件未達總案件數之10%者
: 則暫時凍結其權力一週或施以罰款
: 凍結期間改用3位板主半數決定違規制
: 達三次則予以直接解職
: 這樣才不會遇到如上述之判決這種情況
「罰款」?如何執行?
而且,凍結職權一事,也需要請小組長執行(暫時從「板主名單」中撤下)。
再來,假如遇到不可抗力之情況(如:站台系統長時間當機)
試問要如何適時調整?
: 故我提請新增板主瀆職處理辦法於版規中
: 並移至西洽進行投票決定是否增設此案例
: 有投票的人內過半數同意則增設處理規範
我倒覺得,使用類似於生活娛樂館群組(#1SXyJ2VH (Board_Law)) 中,「得刪除板主」
情形之一的規定:
「看板超過半數的板主同意罷免另一位板主,則無需經連署,可直接至小組事務板提出申
 請,罷免原因需詳細陳述,由小組長審核。」
將該類文字依群組習性略為修正後,納入板規,效益應會更佳。
畢竟就近期板務投票率來看,往往都只佔看板人氣的約百分之三到五
使用投票系統的話,不一定能反映確切的民意;
而倘若以推投形式進行,雖然方便了手機用戶,但我不記得曾有援用類似結果,提呈組務
作為審核依據的先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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