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決文章代碼
#1WRiL1aj (C_ChatBM)
二、申訴人ID
weichipedia
三、申訴理由
壹、本案應不構成4-19Ⅱ轉錄水桶使用者文章違規,理由如下:
一、從文義解釋及客觀上外表與內文而言,本文非屬「轉錄」
所謂轉錄,係指以BBS轉錄功能,將他人文章自外站轉入本站,或自他板轉入本板。
舉例而言,於本站文章列表中以^X快截鍵將文章轉錄至他板,即為轉錄之一種。
其特色在以,於文章列表中之標題會顯示「轉」字,且全文與被轉錄之文章完全相同。
(本站〈使用者手冊〉-《3-5 轉錄文章》參照,https://imgur.com/AASZ52m.jpg )
而以截圖方式、甚至以文字複製之方式引用他人文章,以PTT一般使用者之角度,
並無法當然認為此屬轉錄之一種,而至多稱為「轉貼」、「引用」。
於文章標題亦無系統轉錄文章所生之「轉」字,客觀上自不屬轉錄之一種。
退步言之,本文雖以截圖方式引用他人全文,但本文並非僅有該使用者文章截圖,
而在文章截圖後均有附以文字評論,而與「轉錄」全文相符之特性完全不同。
職是故,本文無論從文義解釋而言,或從客觀上之文章標題、內文而言,皆非「轉錄」
二、從目的性解釋而言,本文並非本條欲處罰之對象,即非屬「轉錄違規」
本條轉錄違規之規範目的,乃是防止被水桶者以委託他人自他板轉錄,或是以信件轉錄
之方法,而達「穢土轉生」之效,使本板水桶形同虛設。
而欲規避本板水桶同時傳達自身之意志,其「穢土轉生」具有以下特性:
(1) 發文者本身即為被水桶者之分身,或是受其委託發文、轉錄
(2) 客觀上,發文者如同被水桶者之傀儡一般,傳達被水桶者本身之意志
(3) 主觀上,發文者認為「本人即為被水桶者之傀儡、或代為發文」
本案中,本文首先非自他板轉錄、亦非以信件轉錄,至多引用被水桶者之文章,
而縱內文有被水桶者於他板發文之全文內容,本文立場顯與被水桶者不同。
立場既然不同,自無從認為本文乃是為傳達被水桶者之意志,達到規避水桶之效,
而與本條規範所欲達成之目的不同,非屬「轉錄違規」。
三、板主不得以「板主裁量權」為由駁回本申訴
所謂板主裁量權,係指板主於板規授權範圍內,就事實是否違反板規有決定之權限。
而本人依前開所述二點理由,認為「轉錄」一詞,文義上明確為BBS站轉錄之功能,
可得一般使用者所明確,非屬不確定法律概念,板主就此並無裁量權可言。
是以本人認為,板主不得以板主裁量權為由駁回本申訴,
否則即屬行使權限逾越板規授權範圍,構成裁量逾越。
貳、本案應不構成4-19Ⅰ之未經同意轉錄違規
未經文章作者同意轉錄之規定,乃是源自PTT站規「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而來
其原文為「未經作者同意,於看板轉載他人任何形式或內容之文章。」
本板規之「轉錄」乃是被站規「轉載任何形式」所包含,首先可看出,
PTT站方刻意區分轉錄與轉載差異,可印證本人前述轉錄之定義,自不待言。
既然板規為站規所包含,故重點乃是,本文是否違反站規「未經作者同意轉載」?
然而站方並無明文指出,未經作者同意轉載,應如何認定之。
如允許所有人檢舉而不附帶任何證明,則板主難以判斷,又容易造成濫訴現象。
本人認為,未經同意轉載違規,應由當事人自行檢舉,
此一來確保當事人有訴之利益(他人檢舉難謂有訴之利益或公益考量可言)
二來亦可認定該文章確實未經作者同意轉載,免去舉證困難。
此說亦由Gossiping板所採(參見Gossiping板規總則,https://imgur.com/KDfIT85.jpg )
是以如既非當事人檢舉,由不舉證,板主自應以無法認定事實為由駁回之。
參、給要考期中考的板主貼心懶人包總結
轉錄就是BBS站的轉錄阿,我明明就沒轉錄不能硬要說我是轉錄,
PTT規定很明確就看的出來,之所以站規要寫「轉載任何形式」就是要跟轉錄做區別阿,
要不然站規就直接寫轉錄就好了寫那麼長幹嘛。
板規也很明確寫是「轉錄」了,不能拿更不明確的「轉載」去cover它阿。
阿這條就是怕說有人規避水桶才這樣訂的,怕被水桶的人委託其它人轉文或分身轉文
我的文章很明顯也不是為了幫阿康規避水桶發文
文章就看得出來立場不同了,怎麼會成立這條,你拿這條跟原本立的目的完全不同阿
阿你也不能說我是未經同意轉載阿,如果說我未經同意轉載應該要阿康本人檢舉阿,
其它人怎麼舉證我是未經同意轉載,那這樣是不是全部的轉錄都可以檢舉一輪了。
畢竟除非親筆簽名授權還是站內信授權,誰知道是不是未經同意轉載阿
換句話說啦,就是要當事人檢舉才看得出來是未經同意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