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對這點有點疑問喔
還麻煩贊成此條款的版主做說明
如果持反對的也可以在推文表示
謝謝
4. 此外,為避免板主透過對同期多案分批審理快速累積次數,桶內加桶不加次數。
5. 板規違反累犯同理,同期多個相同違規不會直接累積累犯加重處罰。
例如前段時間有板友因15篇文章簽名檔違反4-11,而計算15次4-11初犯。
拿今天舉例
為何兩個不同案子的4-7 可以併為一次水桶?
如果是同一個案子就算了
就跟有人同時犯下搶劫跟吸毒 他前科會只寫搶劫或是吸毒?
一定是兩個都寫
再來
照這個理論 是不是表示版主因為自己的原因累積案件一次判完
然後這個期間不管他犯幾次都算一次水桶?
不然為何今天兩個案子只算一次水桶?
還麻煩版主群回答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