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針對 C_Chat 板規 4-4-2 之釋疑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1-08-11 10:52:21
主旨:針對 #1X4muGZF (C_Chat) 公告中,有使用者提及針對板規4-4 第Ⅱ項使用上的疑
慮,提出解釋說明。
說明:
有鑑於部分板友在今天的處分公告中,提到「未經文章作者同意,短時間內大量推文且內
容相近者」在文字敘述上的問題
因此我盡量在這邊一次過說清楚個人對此的認定標準。
板規內容:(節錄)
4-4 〔洗文違規〕
Ⅱ 未經文章作者同意,短時間內大量推文且內容相近者,處水桶一週。
一、「未經文章作者同意」部分:
目前板主群對此的立場是「預設不同意」,也就是說除非被檢舉人提出該連續推文已
獲得原發文者同意的證明,或者是原發文者在自己的文章或底下推文內清楚說明同意
連續推文,否則逕以違規論斷。
而且,在我上任板主職前,也曾對跨文章相似推文提出檢舉(#1UxqI6UV (C_ChatBM)
、#1V6MsX5Q (C_ChatBM) 等文參見) ,且經時任板主群認定違規,因此如果這方面
也要預設原發文者同意連續推文,會導致在維持看板秩序上出現窒礙難行的情況。
二、「短時間」、「大量」部分:
這部分在進行修訂前,確實無法設定一個明確的分界線、且每位板主的標準也未必相
同,一切胥視當時的環境因素(討論情況),個案判定違規與否。
三、「內容相近」部分:
就當前執行情況來說,確實可能存在一些問題,但因為當時被檢舉人未能提出抗辯說
明,按照《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二十一條,「開啟辯論程序之案件,當事
人須依本站之要求提出相關說明及證據,未於期限內提出者,自行承擔其不利益」可
知,除非該案的被檢舉人提出申訴,否則就會視作接受該判決。
四、總的來說,板規 4-4 第Ⅱ項不同於板規 4-5 (人身攻擊個人部分) 或 4-7 第Ⅰ項第
三款 (私人恩怨) ,在未確定到利益關係人的權益因為被檢舉人的發言而出現受損的
前提下,自然無法因出於非關係人(當事人)的檢舉,而直接判定違規。同時在此順
帶一提,涉及板規4-4 第Ⅱ項的推文,也會以「是否影響其他使用者的閱讀觀感」進
行判讀(這部分跟說明文第二項相同)。
無論如何,針對相關案件、板規
如果有疑慮(認為需要修訂者),基於 #1VdkK75b (C_Chat) 及 #1ViMJife (C_Chat) 的
板務討論時間限制,還請在今年十一月之後,在本板(C_ChatBM)再次提出。
到時,會讓該時候在位的板主群重新審視,是否有必要再次對該條規定進行改動。
以上說明,還望各位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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