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建議] 板規4-5、4-7應有的標準

作者: pp1877 (低調之神)   2021-09-05 14:45:10
原文恕刪,我還是覺得配合C_Chat應該要這樣啦...引用我以前的政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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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代碼(AID): #1RQoHv2F (C_ChatBM) [ptt.cc] Fw: [政見] pp1877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BM/M.1533748345.A.08F.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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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擬立 4-2 爭議文章違規,分為輕度重度以不同罰則處理,
用意是提供板友檢舉失控的討論串、系列文等文章,
這樣就不必在那邊猜板主有沒有看到或有沒有想要阻止。
(2) 4-5 人身攻擊違規 改成只處理個人(當事人檢舉)的部分,群體攻擊移至4-7。
順帶一提C_BOO沒在管人身攻擊,請自己訴諸司法控告誰誰誰對你人身攻擊。
(3) 擬立 4-6 私人恩怨違規,分為輕度重度以不同罰則處理,
即原本"4-7Ⅰ三 文章內容有私人恩怨並產生針對之事實,經當事人檢舉者。"
用意是可用輕度罰則來處理板友非於C_Chat發生的事被過度針對的糾紛。
順帶一提C_BOO一般沒在管私人恩怨,除非你影響到整體板面秩序。
(4) 4-7 蓄意引戰/亂板違規 細項調整或刪除並改為分輕度重度以不同罰則處理,
包含前面 4-5 人身攻擊違規的群體部分,通常會以輕度(可能水桶7天)處理,
我認為因為板上的群體無法客觀定義,所以那種地圖炮言論應以引戰來論,
這樣更能保證處理原4-5群體部分不會讓檢舉人有對號入座的嘲諷感。
順帶一提C_BOO沒在管引戰,敏感話題不必擔心誰崩潰或誰玻璃心。
其實板主們認定帶有負面含意而成立違規的人身攻擊並沒有啥不合理,
但更多時候只是板主認為這詞在當下不能完全放任隨便大家說會形成釣魚場面,
所以我覺得人身攻擊這部分最好設成僅由當事人是否在意而檢舉再行判斷較好,
當然不是說這樣就可以各種地圖炮怎樣,我只是把這部分移到用引戰來判定,
然後我分成了輕重度,但標準上想怎麼罰還是讓板主決定,
可是至少不會每次都30天起跳,這往往會讓很多人覺得這樣也罰太重,
雖然反過來講也可以說原本覺得不到30天程度的可以不罰的會改罰7天,
但我覺得應該沒有什麼板主會想做到那個地步,通常只會變順勢罰輕點而已,
所以這樣的改法能讓不少原本認定的禁詞可以變相解禁或藉此放寬很多,
人身攻擊只看個人,所以對方不在意不檢舉就沒差,這點雖然跟以前看起來一樣,
可是這樣再也沒有非當事人能檢舉該詞群體人身攻擊,板主對這詞必須判違規的窘況,
儘管那次群體人身攻擊根本沒引起什麼爭議,為此判罰難免會讓人有文字獄的感覺,
而只要移到引戰,就能變讓板主判定這事是不是不行,能斟酌情況的範圍就更大,
如果沒出啥事,板主可以不用因為誰提到了個肥宅什麼廚的就只好把他送入水桶,
當然你們說如果明明無心釣魚,可是願者們自己瘋狂入漁網怎辦?
這我也沒辦法,你們得記得這裡板旨是和諧,只要上升到那地步,板主很難不判任何罰,
不過就算把這些事情設到引戰,板主也仍是有權選擇逆風不罰,看個人怎麼發揮囉...
至於擺明板外私人恩怨針對的移出引戰也是有其用意,這不該看是否算引戰來判斷,
失控討論串或系列文是供檢舉用,大家都知道檢舉有實質程序意義,所以不用再多講,
結論是這部分的改法也算是板主擴權,但整體來說可以寬容的空間也會更大,
正常的話一般會順勢變成舊標準改輕罰,當然我也得先聲明不論怎改都有利有弊,
仍擔心濫權也可以設計成單一板主主動判的就7天,板主多數決才能30天以上,
不過我當時提這些是被那時的板主強烈反對,幸好我沒資格參選,
那次我也只是順勢提些意見跟提醒某件隱板講過卻不鳥我的事還有宣傳C_BOO而已,
總之看現在新板主們有什麼想法吧!當然也歡迎板友們集思廣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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