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一般性規定比如4-5/4-7
非一般性例子就是廣為人知的4-11
一般性規定由於版主各有各的自由心證
洽眾無從有效的預見裁罰標準
且如果統整整理出一個禁語表
不但製作繁瑣且需時常更新
那為何不直接用已有資料庫體系的中華民國判決?
1.PTT在台灣架設 且總版規及西洽版規也寫明合意訴訟的管轄地是中華民國台北地院
2.版規也寫明中華民國法規亦為上位法
那麼 參考中華民國判決合情合理
3.中華民國判決已有體系 搜尋很方便 只要是人且手有腳及看得懂中文 都能找到相關資料
又由於判決會因為個案及法官心證因素
所以
1.以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且已確定無非通常救濟程序進行之案件為基準
2.被檢舉方只要能找到無罪/免訴判決及不起訴處分 該檢舉應以檢舉無理由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