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問一下
關於4-9 18禁判決的標準
首先板規內容敘述
3-2 〔名詞定義〕
Ⅵ 稱18禁者,為下列內容:
一 過於露骨之色情、血腥文字描述或畫面。
二 含有女性乳頭、男女性下體之畫面。
三 符合中華民國法律十八禁定義之內容。
再來依據中華民國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
第 13 條
錄影節目帶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列為「限」級:
一、描述吸毒、販毒、搶劫、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情節細密,有誘發模仿之虞者。
二、有恐怖、血腥、暴力、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十八歲以上之人尚可接受者。
三、以動作、影像、語言、文字、對白、聲音表現出強烈之性表現或性暗示,且不致引起
十八歲以上之人羞恥或厭惡者。
依照上述內容,我曾經提出過檢舉 #1XRc3Mux
當時我認為檢舉的文章已觸及
二、有恐怖、血腥、暴力、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十八歲以上之人尚可接受者
當時的判決結果為無違規,我先謝謝版主撥空處裡我的申請
但對於這個判決結果我想知道是否有明確標準,依照版主的判決,檢舉的文章
並未達到18禁標準,對於這類血腥程度的描述,需要到甚麼程度才會構成違規
依照色情違規標準,是以無明確露點與性行為作為標準。
但是對於血腥描述
是否有類似明確的標準作為依據呢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