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概回一下其他板主判B-4和我判B-2-1的理由,另外由於檢舉案須板主多數決判斷,我和
A板主意見不同,所以也有問過請假中的L板主意見,畢竟他並非如之前請假是因為被處罰
所以提供意見並無不妥,他也認為以B-4處理比較好,故最終多數決決定以B-4處理
依 https://www.ptt.cc/bbs/BoardCourt/M.1537445634.A.D35.html
站長之前的判決有提到:
為保障使用者網路公民權,
履行本站對使用者受處分至少一次向上申訴權益之保證,
具體實踐#1ReeLWvv (BoardCourt)所述之價值與精神,
本站各級申訴看板,
現行對使用者申訴之「程序錯誤」進行處分之規則,
自六個月後之2019年3月20日00:00起一律失效,
但是有個但書:
使用者於申訴、公務看板因「秩序干擾」所受處分不在此限
如我前面所說,被檢舉人經多次提醒仍以另一篇無關之申訴回應主張未超過時效,且被檢
舉人身為前板主,明顯不是一般的申訴程序錯誤而是干擾秩序
其他板主認為他這樣不算是洗板,因為A-2-2也說了申訴文章標題與內容,一篇應以單一判
決為限,比較偏向這9篇申訴文章為一個亂板行為並認為這樣懲處過重違反比例原則,且板
務顧問說了B-2-1比較像是規範單一文章,所以其他板主認為以B-4處理比較好
但是我認為B-2-1並沒有只規範到單一文章,因為裡面提到了:
經板主群多數認定為無意義之建議/洗文章/亂板文。
若是有人洗了很多篇無關檢舉板文章,一樣是要依A-1-2一篇一篇檢舉B-2-1
且站長也提到了申訴、公務看板:
基於其並非一般討論看板的特性,
可以有更高的秩序要求、甚至更嚴格的處分標準
應該要有更嚴格的標準,所以我認為以B-2-1判決30天*9=270天並無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