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務] 4-17改成本人檢舉吧

作者: IokUdiefirst (武漢肺炎)   2022-04-23 01:30:46
4-17 〔刪除推文違規〕
Ⅰ 發文、回文、轉文而未經當事人同意刪除或修改推文者,處水桶一週以上。
但其分類為[討論]者,或其推文違規者,不在此限。
Ⅱ 轉文而未經當事人同意修改轉文推文者,處水桶一週以上。
但得逕行刪除之。
現行4-17沒限定本人檢舉
然而他人檢舉了後
板主擅自決定當事人不同意刪推文
好像很怪 搞不好其實有同意了
其餘類似的條款(4-5針對個人 4-7-1-三 4-16 4-19)都有限定本人檢舉
4-17應該也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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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板主說有寄信問人
假設有好了
我認為:這邊板主要判違規的同時
要補充已求證當事人確定無同意刪推文吧
不然證據不足怎麼判案?
然後4-16 4-19又為什麼要限定當事人才能檢舉?
不能非當事人檢舉 然後板主自己去蒐證找本人問嗎?
4-17就是個與眾不同的條款 和其他板規有矛盾
法官主動蒐證也是很怪啦
檢舉人無法提供證明就應該證據不足無違規才是
主動蒐證好歹也提供證據出來再判
把證據藏起來就自行判決
等人申訴後再把證據端出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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