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1Z2Qcf50 (C_Chat) bamboopole賄選案

作者: bamboopole (竹竿)   2022-08-30 22:40:29
一、判決文章代碼
文章代碼(AID): #1Z2Qcf50 (C_Chat) [ptt.cc] [公告] 賄選水桶 ==
二、申訴人ID
bamboopole
三、申訴理由
從wiki上的簡單定義來看
「賄選或俗稱買票指利用給予利益給投票人賄絡以換取選票的行為」
前半段「給予利益給投票人」
最高法院檢察署擬訂之「賄選犯行例舉」內容
https://www.cec.gov.tw/central/cms/faq/22892
第二點
候選人分送之競選文宣,除現金或現金之替代品,如:電話卡、儲值卡、提貨單等外,以介紹候選人為內容之單純文宣品,或以文宣附著於價值新台幣三十元以下之單一宣傳物品,如:原子筆、鑰匙圈、打火機、小型面紙包、家用農民曆、便帽等,依當今社會大眾觀念,尚不足以動搖或影響有投票權人之投票意向,僅係候選人主觀上作為加深選民對其印象用,尚難認涉有賄選罪嫌。
很明顯35p是遠低於新台幣三十以下
且我也不認為35p可以「動搖或影響有投票權人之投票意向」
以及
三、下列情形尚不足以構成賄選行為:
(四)日常觀念認不具有相當價值之贈品,如門聯、桌曆、日曆、月曆等(最高法院92年台
35p在日常觀念中不具有相當價值之贈品
後半段「以換取選票的行為」
https://i.imgur.com/kSAL21o.png
我發的文內只說了「我身為35p 挑10位發35p」
我並沒有提到要以35p來換取推文的一票
因此我認為「以換取選票的行為」並不成立
從上述的內容
我認為我沒有「給予利益給投票人」與「影響投票人之投票意願」
(35p在日常觀念中並不具備相當價值與其價值也遠低於臺幣30塊)
也沒有「換取選票的行為」
(沒有要求選民投票給我)
因此我認為我的賄選並不成立
以上是我的申訴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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