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edama ( )》之銘言:
: 如果是犯下情節最重大之罪,手段兇殘,無教化可能,
: 蓄意鬧版,永桶合理
: 但10犯永桶及累積180天永桶 如果皆屬輕罪
: 比如說之前有人簽名檔被檢舉10篇輕罪
: 一次永桶
: 又有人只是貼了一篇政治人物的新聞
: 導致單篇超過180天變成永桶
只是?
4-11累犯
外加在選舉期間白目
位居本群組要職
不會不知道轄下最大看板的規定吧
永桶不是很合理嗎
如果是之前不給註冊還有話說
現在帳號這麼好創
本板發文門檻又不高
不覺得有更改永桶機制的必要
至於被永桶就跑到邊板酸言酸語
的滑稽模樣又是後話了
對啊
: 這樣不符合比例原則 顯失公平
: 建議將3-7永桶條款廢除
: 10犯永桶改為「不太受歡迎人物」列管,
: 增加水桶天數。
: 舊永桶使用者滿3年可提出假釋申請由板主核可
: (因群組規定不可由非原任板主解除永桶)
: (假釋=仍是永桶但暫時可發文)
: 並將舊永桶使用者設為「不太受歡迎人物」列管3年
: 3年內再違規則刑度提高至180天以上
: 原板規:
: 3-7 〔永久水桶〕
: Ⅰ五年內水桶累計達十次者,處永久水桶。計算方式見下:
: 「水桶累計十次」僅計算因每條違規而受水桶處罰的次數。
: 經申訴改判而撤銷處罰者,因該案而累計之違規次數亦一併減免。
: Ⅱ同一文章因多重違規或加計累犯而水桶六個月以上者,處永久水桶。
: 建議修改為:
: 3-7 〔不太受歡迎人物〕
: Ⅰ五年內水桶累計達十次者,設為「不太受歡迎人物」列管,
: 列管期間內違規,則刑度提高至180天以上,分身亦同。
: 持續3年無違規,則解除列管。
: 計算方式見下:
: 1.「水桶累計十次」僅計算因每條違規而受水桶處罰的次數。
: 2.經申訴改判而撤銷處罰者,因該案而累計之違規次數亦一併減免。
: 3.同段文字(如簽名檔)同時被檢舉多篇者,可只計算一次違規。
: Ⅱ
: 舊永桶使用者滿3年可提出假釋申請,由板主視情況核可,
: 核可假釋後設為「不太受歡迎人物」列管,
: 列管期間內違規,則刑度提高至180天以上,分身亦同。
: 持續3年無違規,則解除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