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檢舉信

作者: P55555 (大仁)   2012-04-16 13:41:20
※ [本文轉錄自 P55555 信箱]
作者: DDRMIX (約翰.史密斯)
標題: Re: 檢舉信
時間: Mon Apr 16 12:53:32 2012
※ 引述《P55555 (大仁)》之銘言:
: 第 310 條
: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 罰金。
: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 關者,不在此限。
: 恩....伊照刑法來講應該不是公然污辱,應該是誹謗
: 該人使用「崩潰」字眼,一個不實的事實,意圖散布於眾
: 而本人並無任何表示自己「崩潰」字眼於文章
: 他推文說出本人擔任之職務「國考版版主」,很明顯在針對本人
: 「崩潰」一詞,除非他能證明本人在當時有所謂「崩潰」行為出現
: 不然,此人應是對於本人「加重公然誹謗」造成本人名譽下降實非可取
: 此人以連續在本人文章內連噓兩次,亦為相同之言語「誹謗本人崩潰」
: 足證其對本人有相當之攻擊性
如果你要上法院告他的話
我沒任何意見
但今天就只照板規來看
他確實未違反op板板規
: 4、引戰推文:人身攻擊、挑釁、謾罵、引戰之推文
: 情節輕微者水桶一週,嚴重違反者處以水桶兩週
: ※ 引述《DDRMIX (約翰.史密斯)》之銘言:
: : 1. 「崩潰」不是很嚴重的人身攻擊、謾罵字眼
: : 連情節輕微都不到
: : 2.目前僅憑2篇文章的噓文
: : 還看不出有很嚴重的針對性部份
: : 我會多關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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