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kid725 (凱道基德)
2015-11-15 19:12:30申訴人MaxAndCat此次申訴之要點有二
1.對於文章被認定為無意義文不滿 希望重新認定
2.海賊板板規內並未規定"無意義文必需水桶15天" 主張處罰無效
經組務查證後 對此兩點之判定結果為:
1.對於文章被認定為無意義文不滿 希望重新認定
->根據回文內容研判 申訴人所回應之原文確有未詳加考證之處
但申訴人回文中僅表示對原文的否定態度 卻未詳述其原因
全文大部分內容均為用問句回答問句
當中唯一一句非問句的話是"應該不是你漏看 而是你腦補"
雖然據文章內容可以推知申訴人所欲表達之意見
但所使用之字句確實不夠充實
故組務認定海賊板主之認定並無不妥
2.海賊板板規內並未規定"無意義文必需水桶15天"
->根據組務查證
"初犯者水桶15天,累犯者水桶30天,累積三次者水桶60天+退文乙次(刪除文章)"
是板規第二章的基本罰則 此節在板規第二章開頭已經敘明 (以下附上板規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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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發文║推文║S 文║其他║ Page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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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A.發文規範 ║
║ 第二章、發文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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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於本板以任何形式發表之文章與簽名檔及註記,不得出現下列事項。 ║
║ (一罪一罰) ║
║ 1、火星文:使用大量非正體文字,以致閱讀困難。 ║
║ ║
║ Φ.文章內之注音合計不得超過十個 ║
║ Φ.其文章內之注音不計入字數計算 ║
║ Φ.同一注音,如超過十個以十個計算,如有不同之注音,超過十個則判罰 ║
║ ║
║ ※台語、注音解釋、表情符號,則不計算於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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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犯者水桶15天,累犯者水桶30天,累積三次者水桶60天+退文乙次(刪除文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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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板規所述 第二章除1到4條外
由於第5條之後的規章有特別處理方式 (如滿足特定條件即 退文/刪文 等)
並非累計三次後方能退文 故另外註明
並非第3條未特別註明處理方式 便視為未有相應罰則
因此組務認定海賊板第二章第3條為有效板規 海賊板主之認定並無不妥
由於申訴人所申訴之兩項要點均不成立 故此案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