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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_WorkBoard
[判決] C_CenterWork 小組長 sawg 判決有誤
作者:
abdj0025
(日月åŒå¤©)
2010-09-01 00:04:33
smart1988板主已對該事件中所做的言論進行道歉
那便表示smart1988板主當時認定該行為已達人身攻擊標準
此時則端看使用者是否接受道歉
但申訴者並無接受smart1988板主集體道歉的意願,這方為重點
既然smart1988板主已先道歉,那表示除非當事人接受,旁人無權干涉
因此killeryuan板主之後的判定是無效的,因為smart1988板主已先自行判定並道歉
故並不適用4-1項的板規判定
基於以上原因,組務判定申訴駁回
作者:
killeryuan
(é¾é³¥)
2010-09-01 06:28:00
本板板規5-1也有要求道歉,並非4-1才有他道歉是在我用5-1判罰後 依5-1規定道歉差別在於是否具有個人針對性 他認為沒有 我認為沒有因此4-1從未被認定過 非您所說他已承認
作者:
abdj0025
(日月åŒå¤©)
2010-09-01 13:19:00
既然smart1988板主要挑人推文出來回那為何是以第五條來判而不是第四條?而且如果你現在要稱是以第五條來判 那為何在綜合組務板以及來此申訴時隻字未提? 還特地在此提到4-1的判定標準?既然你說4-1未曾認定過 那為何來此申訴時又指你擁有4-1的判定權? 如此反覆著實讓我無法信服而如果挑人推文出來回沒有針對性 那我想也用不著第四條的板規了你現在的表現比較像臨時鑽漏洞的隨意申訴者而不像制定以及執行板規的板主
作者:
killeryuan
(é¾é³¥)
2010-09-01 17:45:00
如果組務組長認為我沒有善盡舉證之責,這是我的疏忽但我要申訴的並非smart1988的判決 而是板主的權責
作者:
abdj0025
(日月åŒå¤©)
2010-09-01 18:42:00
所以判下來是駁回申訴 你連自己的板規都無法確實執行甚至有違反板規之舉 那自然會被組務記警告
作者:
killeryuan
(é¾é³¥)
2010-09-01 18:43:00
根據4-1 板主理當具有不受理人身攻擊的權力
作者:
abdj0025
(日月åŒå¤©)
2010-09-01 18:46:00
以5-1來說是判定受理 但是原文是挑人推文出來回何以用第五條就受理 用第四條就不受理這種道理?
作者:
killeryuan
(é¾é³¥)
2010-09-01 18:47:00
挑文回應的部分我認為未達到人身攻擊 因此不受理
作者:
abdj0025
(日月åŒå¤©)
2010-09-01 18:47:00
而且今日就是申訴人不服你這不受理的判定 方會申訴那一篇文章到底是有違規還是無違規? 一下有一下無原文我也看過了 所以說smart1988板主是道歉假的?smart1988板主一開始便對被針對的人道歉 所以第四條
作者:
sawg
(Mr.絲襪)
2010-09-01 18:50:00
不好意思插個嘴 abdj0025群組長 其實您不用費心的
作者:
abdj0025
(日月åŒå¤©)
2010-09-01 18:50:00
不被受理的? 那他一開始對這些被針對的人道歉做什麼?
作者:
killeryuan
(é¾é³¥)
2010-09-01 18:52:00
swag 您難道不是使用看板監督權來警告我的嗎?
作者:
sawg
(Mr.絲襪)
2010-09-01 18:52:00
這屬於看板文章管理權 應該沒到申訴群組組務板的標準吧?看板監督權事指"板" 並非"人" 謝謝指教
作者:
killeryuan
(é¾é³¥)
2010-09-01 18:55:00
那看板"文章"管理權又是管到哪個"人"?
作者:
sawg
(Mr.絲襪)
2010-09-01 18:57:00
看板文章管理權=將不當文章加以砍除+水桶處份權 謝謝指教
作者:
killeryuan
(é¾é³¥)
2010-09-01 18:59:00
所以你是水桶我?還是砍除我的不當文章?很顯然都不是
作者:
sawg
(Mr.絲襪)
2010-09-01 19:00:00
板上的警告難道不是水桶的衍伸物? 謝謝指教本人同abdj0025群組長看法 你的行為比較像鑽漏洞申訴者
作者:
killeryuan
(é¾é³¥)
2010-09-01 19:02:00
您的警告是要免職我,而非水桶我,兩者不可混為一談吧
作者:
sawg
(Mr.絲襪)
2010-09-01 19:04:00
敢問閣下 我哪一句話說要免職你?板主知法犯法還不警告 你也太看不起在下了
作者:
killeryuan
(é¾é³¥)
2010-09-01 19:09:00
如果組務堅持板主不可擁有認定人身攻擊的權力
作者:
sawg
(Mr.絲襪)
2010-09-01 19:11:00
此點abdj0025群組長已經說明 在下就不多做解釋 謝謝指教
作者:
killeryuan
(é¾é³¥)
2010-09-01 19:17:00
所以組務的見解即 判罰5-1必須連帶判罰4-1 是否如此?喔對 不是您自已叫我來組務申訴的嗎?
作者:
sawg
(Mr.絲襪)
2010-09-01 19:42:00
板主任免權 smart1988可以申訴 你真有認真看整篇文嗎?條例沒看清楚 怪我摟? 謝謝指教
作者:
abdj0025
(日月åŒå¤©)
2010-09-01 19:43:00
我想我沒有說判罰5-1就必須判罰4-1你將全篇文章以第五條判罰 但是該篇文章中有針對人攻擊之事 在此情形下 我不懂的是為何可判5-1卻不判4-1而且為何第四條有不接受道歉的條目 而第五條卻沒有?這種集體道歉文就表示全部的人都接受嗎?判5-1讓我覺得有種掩護的意思 反正都已經集體道歉了少部分的人不接受也沒關係
作者:
killeryuan
(é¾é³¥)
2010-09-01 19:49:00
他針對個人的部分尚未攻擊 但針對群體的部分卻有攻擊性
作者:
abdj0025
(日月åŒå¤©)
2010-09-01 19:51:00
所以後面有不接受道歉的文章是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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