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友POST
結局:
1.重新簽一份賣回合約,車況為不知,價格為原售價,稅金另計,該車未來若有任何糾紛
或第三人提告,一切費用車商負責,包含裁判費律師費。以上皆為白紙黑字切結,但美中
不足處是忘了要回原本的買回合約,但車商若膽敢拿出來用,管你有沒黑道背景,1定告
到底;
2.業務簽寫悔過切結書,保證不再誹謗本人,或做不實陳述,若膽敢再犯,提告加懲罰性
賠償金,犯1次告一次罰一次。
3.應車商要求,刪去車商名稱與認證系統;
支出成本:
1.請假兩天,損失數千元;
2.換牌費600還是800;
3.計程車費1500;
4.強制險與過戶等手續費,約1000-1500。
5.相關文書郵資近400;
6.其餘交通費約300;
7.眾多時間,無價。
那些說我沒損失的車商們,可以閉嘴了。
番外篇;
另有兩個月前的受害者,因取得相關有力證據(與事故無關),在該車並未確認為重大
事故的前提下,全額退車。
PS:所謂的18萬是第一次看車時我就下訂,當時表上是10萬4千上下,我跟業務說,
有調表沒關係,但不要調得太離譜,我主動要求寫上,如果被我查出超過18萬里程,才可退車.
為何不寫13萬或15萬? 因為表示誠意,因為我不是澳客,我清楚知道我買的是二手車,
你不要騙我騙得太超過就好. 那些護航的車商們,可以閃一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