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晚安
因有板友檢舉fishjoker屬營利人士,故以本文說明之:
→ seanfan: #1cXfMeau (CarShop) 個人車商行為 101.12.151.90 07/04 22:53
→ seanfan: 隨便一A 兩年共刊登17輛車101.12.151.90 07/04 22:54
推 seanfan: 前版主曾採認國稅局函釋年均六台即屬營業 101.12.151.90 07/04 23:24
前版主fantasynova於2015年定義了營利的標準,並引用財政部的規定:
註2(營利的標準)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際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若連續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貨物之銷售
額已達8萬元或銷售勞務已達4萬元者,已達營業稅之起徵點,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分局或
稽徵所辦理營業(稅籍)登記,依法報繳營業稅。
至於原已辦理營業登記之營業人,利用網際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與實體商店只是交易平
台不同,自應依法報繳營業稅。因此,縱以個人名義從事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之買賣,若
屬經常性銷售貨物者,仍須依前揭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研究了一下,財政部於2020/1/31更新每月銷售額的計算方式,從「最近6個月的銷售總額平均計算」,
改為「按當月實際銷售額」來計算。因此以本版交易金額非常容易就超過了,並
且開頭第一句:以營利為目的,在本案中實在難以認定。
我去信與fishjoker要了他的工作相關資料,證明的確並非汽車相關從業人員。
在與atimis版主討論後,決定此案不開罰,希望板友能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