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6上午本課之課長召集課員兩人及總務課長,討論事情。
課長交代另一名課員做事情,她拒絕,然後就叫我做。講了幾次後,
我終於按耐不住,直接對課長說:請不要每次叫不動另一名同事就把
事情推給我,然後我轉向另一名同事對她說:不要不想做就推給我。
她們兩個之前就自己討論,我完全不知道頭尾發生什麼事,隨即就說:
我聽不懂你們到底在討論什麼? (然後就離開,課長叫我並沒回頭)
6/16下午管理部協理,就叫隔天不用上班,資遣我,理由是不服從上司。
我連說幾次無法接受。另一名同事拒絕怎不資遣。一連串的對話.....
6/19公司來電說:7/10會把資遣費、預告工資20日換算薪資匯入。
勞健保會在10天後退保。
想請問:
就業服務法有規定業主要提前10天通報勞工局資遣員工名冊,這樣不就違法嗎?
雖然資方將預告工資換算薪資,但當天叫你走,這樣我可以去申訴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