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不是很清楚老闆是否犯法在這邊想詢問一下。
因為過年了,勞公局沒上班無法快速地得到解答
我是預產期在今年3月的準媽咪,待在這家公司工作3年半以上,很幸運的在這家公司遇到
了我老公,去年12月底公證結婚。
去年底會計生產完請了育嬰假,1月份我接手會計所以得知公司有小賺,但今年卻沒有年
終。
在今年2月初,老闆一直透過我先生請我把工作交接給實習生(並暗示請我離職),我與先
生商量過後,請他告知老闆那就休假到預產期,請完產假,申請育嬰假我就自動請辭。
於是我們就開始計算我還有多少假可請
特休6天(有1天1/30補休用掉了)
*其實我待到三年是否有10天?
生理假2天(因為之前會計也有請)
婚假8天(登記後三個月內)
產檢假5天
共21天
接著請產假56天
以上我有算錯嗎?
所以我(特休、生理假、婚假、產檢假)請到了我預產期接著是產假,今天發了信”請假”
,老闆卻回信請我做到2/5號,並自動離職。沒年終無法過好年已經很憂傷了,要求我不
做了也安慰自己可以用假好好待產,結果他連產假薪水都不想給我,是不是有一點欺人太
甚。
基於無法打電話給勞工局只好上來問問專業的鄉民們,我該怎麼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