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排版)
我6/6開始正式上班
公司試用期180天(?)
(我是不知道為什麼180天,因為我們公司的合約上就這樣寫)
做到今天6/24將近一個月
覺得這個工作性質不是我想要
深思熟慮後決定離職
決定要在6.30那天離職
我可以6.30當天提出離職然後東西收收,繳回門卡完成離職手續閃人吧?
這樣應該不會違反勞基法吧?
公司是5號領薪水,我上網爬文發現其實離職當天就可以領薪水了,
所以我可以提出離職當天領我這不到一個月的工資而不是等到公司5號發薪水在匯給我?
我好像還有看到一篇說,未滿20離職需要監護人蓋章,是真的假的?
我剛好19還沒滿20,不就還要我爸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