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勞基法施行細則24-1條規定,特休折算方式是「其為計月者,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至於「最近一個月」的定義您可以參考下列網站,3月離職的話基本上是以2月薪資算
https://reurl.cc/6LbGDd2. 承上述1,因為是以「正常工作時間」算,所以不用管有無遲到請假那些,就是指原本正常工作可以領到的月薪全額3. 您提到的業績獎金是發放「前一季」的,所以其實也不是該月工作所得,您應該爭取的是將該月業績獎金列入計算,也就是說若3月離職,(全薪4萬3+2月份業績獎金)/30=一日特休折現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