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問題敏感 幫朋友代問
朋友之前在大公司上班 後來犯了嚴重的錯
被解雇 (勞基法第十二條所規定的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他自己有在這次的經驗 反省自己的作為
好不容易找到新工作 本來也快拿到 offer
自己主動說出了 上份工作的實情
對方人資馬上跟主管建議不錄取 後來當來就沒拿到 offer
現在煩惱的是 之後面試被問到 當然不會說實情
只是這樣面試的時候就犯了 沒有實情已告 導致主管誤判的問題
通常這點會被寫在合約上面
怕之後被發現 應該就會被開除
請問大家有什麼好的建議嗎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