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位客戶,在她們公司裡裡外外頗有人緣,手上負責的品牌也在市場上能見度高
最近卻被公司(其實就是總經理本人)找理由請她自己走人,或者想降職處分。
公司以她未遵照採購流程為由,說她所負責的品牌因此使公司蒙受損失
然而實際情況是公司自行決定不繼續該企劃案,而造成須給付廠商已發生的費用。
初步我建議她:公司給甚麼文件都不要簽,與律師討論過後再衡量回應之道
如有必要,可上勞動部調解委員會處理,相信台灣總經理也不希望此事鬧大。
目前她已整理好爭議事件始末的相關資訊,等待公司進一步回應。
想請問版上各界高手們,是否有其他須留意的地方。
再次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