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這次的事件,想到之前讀教理時,關於不可殺人的部分條文,
裡面有提到自衛和刑罰的部分,還有一些個人反省,也許可以討論
關於自衛權
2263.
個人和社會的合法自衛,並不是對禁止殺害無辜、故意殺人的一個例外。
「自衛的行動能夠引起雙重的效果:一個是保存自己的生命,另一個是攻
擊者的死亡。……前者是有意的;後者是無意的」。
2264.
愛自己常是倫理的基本原則。因此,讓別人尊重自己的生命權是合理的。
誰保衛自己的生命,如果被迫對來襲的人給予致命的一擊,不算是殺人的
罪犯:
聖多瑪斯,《神學大全》:
如果,為了自衛,採用大於實際需要的暴力,這是不合法
的。但是,如果採用適度的方法抗拒暴力,這是合法的。
……為得救並不要求,為避免殺死他人而放棄適度的自衛;
因為人應該保衛自己的生命,先於他人的生命。
2265.
合法的自衛,為那些負責保護他人生命、家庭或國家公益的人,不單是權
利,也是重大的責任。維護社會的公益,就要令不義的侵犯者喪失危害他
人的能力。基於這種理由,合法的掌權者有權為自己負責保衛的社會,擊
退進攻,甚至訴諸武力。
關於刑罰
2266.
相應於捍衛公益的責任,國家致力令那些危害人權和基本民法的活動,不
得擴散。合法的掌權當局有權利和義務按罪行的嚴重性而施予懲罰。懲罰
的首要目的是補償因罪行而引起的紛亂。當懲罰為罪犯自願接受時,就有
贖罪的價值。其次,除了捍衛公共秩序和和保障人身安全外,懲罰有治療
的效果價值,在可能的範圍內,有助於罪犯的改過遷善。
2267.
假設有罪一方的身份和責任已完全被確定,教會的傳統訓導並不排除訴諸
死刑,但只要這是唯一的可行之道,藉以有效地保護人命,免受不義侵犯
者之害。
如果非殺傷性的方法足以衛護人們的安全,免受侵犯者之害,掌權者只應
採用這些方法,因為這些方法更符合公益的具體條件,也更合乎人性的尊
嚴。
事實上,今日由於國家具有各種有效地防止犯案的可能性,使犯罪者不得
再逞,而不至於決定性地剝奪其改過自新的機會,因此,絕對必須處決罪
犯的個案就「十分罕見,即使並未完全絕跡」。
現在的社會環境是否已經有這樣的條件,我覺得可以討論。
(我覺得客觀社會條件來說,其實已經有了,只是社會各方觀點可能不同)
另外的想法是,當時看到這個條目時,第一個想到的是要達成這樣的社會,其實
投注在社會安全系統的成本相當高 (警察、社工、學校、矯正、社會保險、失業
給付等),幾乎完全是靠現在政府的公權力、控制力和稅收維持的。
生活在現代社會其實真的很幸福。
但另一方面,這次的事件其實反映了社會安全系統還有不足的地方
這次的事主應該是有心理問題的,不管有沒有死刑都是會存在,而且發作的時候
已經不是法律和責任可以約束得了了。
所以在追究刑責的同時,我們的社會安全網路(社工、心理諮商)能不能早期發現
早期治療(或隔離),是減少甚至避免未來類似案件更有建設性的作法。不過我國
在這方面其實資源不太夠,社會安全網路的從業員是過勞的,而且機制上也有問
題。我聽過滿扯的案例是:認識的社工朋友說要申報案例輔導高風險的小孩時,
社會局不給核准,因為不夠嚴重,言下之意就是要惡化到出問題了社會局才願意
核准對他們進行輔導工作
總之一些拉拉雜雜的想法初步分享到這裡,也許趁這次機會可以讓這方面的議題
多一點關注,也希望有所行動後能減少甚至杜絕以後類似案例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