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日報
2017年02月07日13:37
海巡署南巡局五二岸巡大隊士官長王育洋,3年前為查緝私菸,擅自將GPS衛星定位追蹤器
裝置在陳姓男子使用的公司貨車底盤下,監看貨車行蹤7天,不料取回時遭陳男發現,反
挨告妨害秘密。事後陳男不滿檢方將王男不起訴,轉而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結果一、二
審都認定王男違法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已構成妨害秘密罪,今判他拘役50天,得易科罰
金5萬元,但緩刑2年定讞。
判決指出,王男因另案查獲蕭姓男子駕駛車身印有某公司字樣的貨車載運私菸,為查緝該
公司名下車輛有無走私情形,竟於2014年6月28日晚間8 時許,擅將一部GPS 衛星定位追
蹤器裝設在該公司名下、當時由陳姓男子使用的貨車下方底盤,竊錄該貨車所在位置及地
址、停留時間與行蹤等資訊,直至7天後王男取回追蹤器時,被陳男察覺報警逮捕。
陳提告後,檢方認為王男基於辦案需要裝設GPS,行為不具違法性處分不起訴,再議駁回
後陳男不滿,另聲請交付審判,被高雄地院裁准,視同起訴。
法院審理時,王男矢口否認妨害秘密,辯稱他是為取締私煙而鎖定該公司,裝 設時並
不知道貨車是誰在使用,並無妨害秘密犯意,所取得回傳資訊也未侵害其隱私,且他所屬
的五二岸巡大隊因人力有限,只能以GPS 衛星定位器代替人力跟監,用意在偵查犯罪,並
非「無故」而是有正當理由,應不構成妨害秘密罪。
王男律師也說,貨車在公共道路上的行經軌跡大家可共見共聞,應不算是法律規範的「非
公開活動」,且陳男駕駛貨車為營業行為,與他私人生活領域無涉,應不是該條文要保障
的隱私權範疇,且王男所屬五二岸巡大隊本有查緝走私任務,本可對貨車採取人力跟監,
只是以功能類似的GPS 衛星定位器取代,屬執行公務範圍,亦有公益目的,並非「無故」
而是有正當理由等。
但高雄地院審理認為,刑法妨害秘密罪保護的是人民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以及行動自
由、生活私密領域不受侵擾的自由與個人資料自主權,其中生活私密領域不受侵擾之自由
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權,更屬憲法所保障的權利。法官認為,車輛在公共道路上的行跡與駕
駛或乘員的活動,除了在車身上標示駕駛姓名等明示放棄隱私期待等情形外,其他通常應
被認定為不希望公開其個人行蹤,屬妨害秘密罪規範的「非公開活動」無誤。
法官認為,王男身為執法人員,未能遵守正當法律程序要求,竟以裝設GPS 衛星定位器手
段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侵害他人隱私長達7 日,但考量他因查緝走私犯行心切才觸犯刑
章,且有心賠償陳男損害,但因無法履行陳男要求以海巡署單位名義登報道歉的和解條件
,而無法成立和解,認定他犯後態度尚可,判他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並宣告緩刑2年
。上訴後。高雄高分院認為王男具公務員身份應加重其刑,再將原判決撤銷改判他拘役50
天,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確定。(王吟芳/高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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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官長級天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