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個很熱心的朋友
看到一些候選人廣告上忘了一個標誌
熱心地想說幫他們補上
今天晚上在員林家商附近幫貼車輪黨徽貼紙時
不知為何被警察查獲(好像有人看到報警)
我去現場看到他時
警察竟然要他站在廣告旁以手指著上面的貼紙
然後警察再拍照
我問警察現在情況是怎樣?
警察說他違反選罷法
接著
以意圖使人不當選的理由
將他以現行犯帶回警局
後來
我跟著到警局要去看他
結果警察也不讓我看他,也不讓我跟他說話
我自己走到門口探一下
看到一群曹XX的人圍著他問話
然後
我就聽到旁邊的警察好像在討論發布新聞的事情
後來我拜託朋友
朋友請來當過民代的一位長輩來了解
(在此特別感謝這位江姓長輩,
跟另一位在別的選區的許候選人
不怕影響到自身選舉前來關心,
我知道他們要來時跟他們說這樣不好
他們說先救人要緊.真是太感謝了)
我才能見到我朋友跟他問一下他需要那些幫助
我那時問裡面的警察
為什麼我剛剛就不能見我朋友
又為什麼(曹XX的人)可以圍著我朋友問話
那位警察說:要問長官;曹是受害人可以了解
然後警察說:不管他接不接受偵訊
他晚上一定要留在警局過夜
我就跟他確認好幫他回家拿感冒藥跟一件外套給他
...
我剛看一下選舉公報104條
<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
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想請益版上法律達人:
我的朋友可以被警察這樣對待嗎???
他是幫KMT候選人貼車輪貼紙
算是不實之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