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5下午將自己的老舊破車停在家對面路旁,
直到4/17早上要出門開車接手受傷的乾媽去上班.
才發現自己的車不知道什麼時候被撞,
周遭卻沒看到肇事車輛碰撞遺留的殘骸,似乎已經被人清理掉,
現場只殘留我自己車子的左後照鏡跟左後車跟後方保險桿的殘骸
報了警,警察來到現場後.問了交通隊才知道是4/16號中午13點快14點時被撞
然後親自跑了一趟溪湖分局找當時處理的員警拿三聯單,
與對方聯絡上後,對方說他請家人代為處理
然後對方家人一副咄咄逼人的語氣,好像變成對方才是受害人
(我的部分沒有任何責任歸屬,因為好好停在路邊,不是違停)
對也似乎沒有誠意想要解決
目前只有這一台代步車,也沒有工作(有找到預計5/1上班),本身有憂鬱症,
好不容易狀況穩定很多了.結果又發生這事,弄得現在發作頭痛兩天沒法入睡
,全身無力,只能癱軟在床上,不知道下個月這樣有沒有辦法上班
但看對方的態度.走調解委員會應該也是沒用
唯一的方法就只能走法院這一步
不過對這部分平常不會去接觸到,自己送狀書.該怎麼寫 該注意什麼也不清楚
所以只好來求助版上是否有律師朋友能幫忙及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