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化彰化廠鍋爐案 縣府二度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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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化彰化廠鍋爐案 縣府二度敗訴圖/劉朱松
2017年11月25日 04:10 工商時報 邱琮皓/台北報導
針對彰化縣政府撤銷台化彰化廠三汽電共生鍋爐的使用許可、許可證展延申請,環保署訴
願會昨(24)日做出決議,撤銷彰化縣的處分,也就是台化彰化廠三鍋爐使用許可舊證效
力仍在,彰化縣政府必須要在2個月內重新評估台化展延申請;但台化訴願雖獲勝,但暫
時仍不能復工。
至於彰化縣政府針對台化彰化廠M22汽電共生鍋爐生煤成分跟環境影響說明書內容不符,
日前對台化重罰12.44億天價罰單的行政處分,據了解,台化23日已親自至環保署提出訴
願,訴願會也已經受理,準備近日展開書面審查。
環保署訴願會執行秘書蘇中光解釋,這次台化的訴願案跟前次不同,台化彰化廠M16、M17
、M22三個鍋爐今年3月第一次訴願案,訴願會決議駁回彰化縣政府處分、要求重新評估展
延申請。而彰化縣政府又在6月撤銷三個鍋爐的舊許可證,且認為既然舊許可證已經被撤
銷,就沒有申請展延必要,而台化第二次再提訴願,就是針對舊證、及展延許可的處分。
根據環保署的訴願決定書認為,彰化縣政府這次未根據前次訴願決果作出妥效適處理,就
駁回台化展延申請案,且彰化縣府不能以台化在2010年的申請書內容跟環說書的承諾不符
,撤銷許可證,因為這部分可歸責於彰化縣政府未盡調查義務,審查過程中有明顯疏失,
要求彰化縣政府應在2個月內另作適法之處分。
蘇中光說明,彰化縣政府應該要明確針對展延的部分,說明要核發給台化幾年展延許可、
核定多少生煤使用量,不可以找個理由就不同意核發展延,這樣會讓台化變成實質停工。
在訴願裁決後,蘇中光指出,會恢復到舊許可證還存在、但已經過期的狀態,因此台化若
要復工,還是要等待彰化縣市重新作出行政處分,獲得展延許可。
(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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