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內容︰更生人身兼三職酒駕撞人 法官開佛門判免刑
109-07-09
[記者陳冠備/彰化報導]彰化張姓男子二年前假釋出獄後,擔任計程車司機、服務生及
在五金行兼差工作,身兼三職努力更生,去年十二月,他酒駕發生碰撞,一審簡易判決依
公共危險判處二月徒刑,他擔心重回苦牢與女友婚姻夢碎,再提上訴,彰化地院二審認為
,張男出獄後積極經營生活,撤銷假釋可能扼殺更生契機,讓努力重建的生活歸零,依刑
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免除期刑。
假釋積極生活 回籠恐扼殺更生
判決書指出,張男(廿八歲)於一○八年十二月某日跟友人去臺中夜唱,致隔日凌晨四點
駕車離開回家,卻在行經彰化市彰南路口時與黃姓騎士發生碰撞,經酒測值為○點三六,
事後依違反公共危險罪提起公訴,檢方聲請簡易判決處徒刑二月,張男不服提上訴。
二審法官經查,張男於一○三年時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判刑七年二月,一○七年四月
假釋出獄,隨後積極找工作,先於五金行兼差,又在餐飲店工作,更同時兼差計程車司機
,且與女友有邁入家庭打算。
合議庭認為,張男雖在假釋期間酒駕,並判有期徒刑,依法可撤銷假釋,需入監服完二年
六月殘刑,惟考量刑罰必要性,可能扼殺更生契機,一度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一
月徒刑,但執行後恐再讓被告努力重建的生活歸零。
合議庭又審酌,被告身兼三職,也與當事人和解,該案應屬社會可寬貸情形,無嚴格追究
必要,確有憫恕之處,且張男也提出在職證明,決定依刑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情節輕微
,顯可憫恕,認為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規定,免除其刑。
新聞網址︰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223609
附註、心得、想法︰廿八歲服完剩餘刑期也才卅歲而已,法官的同情心真是氾濫呢!酒駕
肇事不用負擔法律刑責真是「大快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