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公務員收賄8萬元 自首繳回獲免刑判休職
自由
記者吳政峰
彰化縣政署一名余姓技士(已辭職),2020年間4度收受申請建築物使用執照代辦業者賄款
共8萬元,以加速通過審核並順利取得使用執照。余員事後良心不安,主動自首並繳回犯罪
所得,獲得免刑;懲戒法院日前判他休職,期間1年。
余員負責彰化縣轄境內有關建築物使用執照的收件會勘審核及核發等業務,黃姓代辦業者為
了讓建築物使用執照加速通過審核,並順利取得使用執照,4度向余員行賄,每次2萬元,共
計8萬元。余員知道業者行賄,卻仍收受而默許應允,事後也真的協助對方順利通過審核,
並迅速核發使用執照。
而後余員良心不安,主動自首犯罪,繳回犯罪所得8萬元,並辭去現職。彰化地院認定余員
犯貪污治罪條例的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但給予免刑寬典,刑事部分確定。彰化縣政府再
把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余員答辯指出,黃姓代辦業者為加速取得使用執照行賄及言語施壓,請他在不違背職務下協
助加速,他疏慮致罹刑章,事後已坦認犯行,懊惱悛悔不已,且主動將受賄之物原封不動依
廉政規範送至政風處說明,向法務部廉政署自首,勇敢面對所犯過錯。他對自己行為深感不
恥,自我譴責,內心無比煎熬及痛苦,祈求法院給予自新機會。
懲戒法院表示,余員行為影響公務員形象與名譽,嚴重損害政府信譽,為維護公務紀律,有
懲戒必要。審酌余員行為次數、收受賄賂金額、行為後坦白承認並表示悔悟,判處休職,期
間一年,讓他仍保有回任公職的機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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