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求連任…彰化五連霸議員林茂明「涉以30萬買票」 二審仍判刑2年
彰化縣議員林茂明是五連霸議員,去年選舉期間為尋求連任,涉嫌交付30萬元,委由助理
以1票500元的對價,交付30萬元向40名選民買票,一審認定林涉交付賄賂罪,判刑2年、
褫奪公權3年,台中高分院今駁回林上訴,維持一審原判,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林茂明是彰化縣議會第19屆議員,為尋求連任,登記參選去年底投票的彰化縣
第一選區(彰化市、花壇鄉及芬園鄉)縣議員選舉,林為求順利當選,即與其現任吳姓助
理、陳姓前任助理(一審分別判處1年6月、1年2月,都緩刑3年、褫奪公權2年確定)合意
,先由林交付現金30萬元給吳,吳再約陳,以一票500元方式,陸續交付500元至2.5萬元
不等金額,給孫姓選民等40人,選民收到賄款後,同意投票給林。
彰化地院審理後,認定林涉犯交付賄賂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3年,林茂明不服
提出上訴,抗辯此案一審沒有審酌有刑法第59條規定可以酌減其刑的情形,而且此案是他
一時失慮、事後已坦承犯行、犯罪情節尚非重大、服務鄉里獲有實績,一審量刑過重且沒
有宣告緩刑條件有不當。
台中高分院審酌,此案林茂明犯罪情節非輕,犯罪無特殊原因、環境、情狀,客觀上不足
以引起一般人同情,且其犯行已經依選罷免法第99條第5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其最低
可量處之刑度為有期徒刑1年6月,已較原法定最低度刑有期徒刑3年大幅降低,並無量處
減刑後的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而有情堪憫恕之情形,自無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餘地
。
合議庭指出,此案非偶發或一時之行為,侵害選舉制度公正性與廉潔性的惡性較重,不能
僅以林茂明坦承犯行、自稱服務鄉里獲有實績,為宣告緩刑的主要考量,因此不宜宣告緩
刑或附條件緩刑,駁回林茂明訴請,維持一審原判,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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