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內容︰彰化縣政府違法揭露檢舉人身分 監察院要求檢討改進
彰化縣政府受理彰化縣環保聯盟陳情案,卻無保密環保聯盟身分,監察委員田秋堇、紀惠
容及蔡崇義提出調查報告,並經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審查通過。調查報告指出,檢舉
人不論是自然人或是法人,其身分均有保密之必要,縣府允宜研議將該改進作法予以明文
規範,內政部則應持續對地方機關宣導有關檢舉人身分保密之相關規範。
三位調查監委調查發現,彰化縣政府受理彰化環保聯盟檢舉農地違章工廠案件,未依行政
程序法第170條第2項、「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18點,以及「彰
化縣政府處理上級機關交付列管及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第6點第6款等規定,對彰化環
保聯盟檢舉人身分予以保密,確有違失。但考量該府於本案立案調查後,於二週後即提出
避免違法揭露檢舉人身分之改進作法,殊值肯定,惟為確實避免違法揭露檢舉人身分,保
障檢舉人權益,調查意見要求該府允宜研議將該改進作法予以明文規範,俾供遵循。
三位監委指出,彰化縣政府受理彰化縣環保聯盟之陳情案,認該環保聯盟身分無保密必要
之理由包括:一、因彰化縣環保聯盟係屬社團法人,非自然人,故非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條之適用範疇。二、該環保聯盟來函未載明其身分須保密。三、該環保聯盟之住址及經
營方式或關注議題,均於其官網可公開查詢得知,且彰化縣環保聯盟為「受理民眾檢舉違
規農地工廠平台」,此身分屬公開資訊。四、彰化縣環保聯盟來文中明確載明,是「接獲
民眾檢舉」而得知疑有違規農地工廠一事,彰化縣環保聯盟應係陳情人民團體。五、為讓
彰化縣環保聯盟知悉違規案件處理進度,爰彰化縣政府於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陳述意見或裁
罰時,逕副知彰化縣環保聯盟。
對前述彰化縣政府所持之理由,調查意見認顯不足採:一、檢舉人不論是自然人或是法人
,如檢舉人的身分不予保密,有可能造成檢舉人事後被騷擾或被報復,影響其人身安全,
進而影響檢舉意願,並對促進法律的正當執行與公共利益,產生不利的結果。二、根據檢
舉人身分應予保密之相關法令規定,無論檢舉人有無主動表示其身分須予以保密,均應對
其身分加以保密。三、彰化縣環保聯盟來文載明「接獲民眾檢舉」,僅係顯示其資訊來源
,不應以此認為彰化縣環保聯盟並非檢舉人。四、彰化縣環保聯盟為「受理民眾檢舉違規
農地工廠平台」,此身分屬公開資訊云云,惟受理民眾檢舉違規農地工廠平台與其該環保
聯盟本身即為某案件之檢舉人未能劃上等號。
調查意見亦指出,「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9條(註4)及「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
」第9條(註5)關於檢舉人身分應予保密之規定,欠缺明確性,致是否適用於檢舉人為法人
時,易生疑義或歧異,三位監委要求農業部與內政部加以檢討,藉由明確上開規定,使無
論檢舉人係自然人或法人,均能處於安心的情況下,勇於檢舉,透過公私協力,遏止違法
行為,維護國家永續發展。
三位監委並表示,內政部允宜持續對地方機關宣導有關檢舉人身分保密之相關規範,並強
調檢舉人無論是自然人或法人,其身分依法均應予以保密,並以本案為例,說明避免違法
揭露檢舉人身分之改進作法,以避免類案再度發生。
新聞網址︰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41110/285193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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