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內容︰彰化警想挽回女友竟違規查個資 懲戒法院判休職6月
彰化一名劉姓警員因與前女友有感情糾紛,為了確認她是否已經結婚,且希望透過親友力
量幫自己復合,竟私下蒐集前女友及其親友資料。今年1月,因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被判
刑,並移送懲戒。懲戒法院認為,劉員身為警職人員卻因感情因素觸法,有損機關形象、
政府信譽,及侵犯被害人資訊隱私權違失行為,故判休職6個月處分。
判決指出,劉員於2021年6月起至隔年11月起,擔任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任職時,竟非
法查詢被害女子的婚姻狀態,及其相關個人資料,更透過警用行動電腦查詢其胞姊、胞姊
夫的個資,並在系統用途欄輸入「舉發交通違規」及「警勤區訪查」等不實查詢事由,損
害警政知識聯網等系統管理正確性。
該案經彰化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劉員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中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
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3年,並向公庫支付3萬元。
懲戒法院審理時,劉員宣稱因為與被害人曾經交往,一度論及婚嫁,後來發現對方劈腿第
三者陳男,且與陳男互許未來結婚,為了挽救感情求證事實,才會觸法,該部分已受上級
處分。因一時情急驚慌失措、失慮不周而好奇心驅使偷查對方及胞姊等人個人資料,仍當
接受該有之處分,並檢討自省悔過。
劉員更向法官指出,自己已經受到警局的行政懲處,當年考績亦為丙等,是否有行政法上
一事不二罰、一事不再理等懲處處分與懲戒處分牴觸競合問題?
法官認為,該案事證明確,刑事確定判決也同此認定。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 同一行為
經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行政懲處處分後,復移送懲戒,經懲戒法院為懲戒處分、不
受懲戒或免議之判決確定者,原行政懲處處分失其效力,明示司法懲戒效力優於行政懲處
原則。換言之,同一行為若已受行政罰處罰者,仍得再予懲戒。
法官認定,劉員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屬實,且已承認犯行,事證明確,故判處他休職6個
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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