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返利於淘寶批價團中產生之法律問題

作者: everyanzi (豬豬夫人)   2014-07-16 00:38:49
各位好~
關於返利一事已存在合購討論中已久~
因小妹有修習過部分法律學程,雖非本科生,
但也還算略懂略懂,想藉此和大家討論:)
僅抱持著希望合購板更好的想法斗膽寫出此文,
若有疑異還不望各位多給予意見與指教,
最近小妹關於返利一事碰到了問題,
稍微查了一下,也發現版上也有不少版有遇到此問題,
後來發了篇相關文,也得到了不少版有的站內來信亦表示遭遇關於返利之狀況,
小妹相信將來板上還是會有不少的主購與團員們會被這問題困擾著,
想必大家也知道,關於返利行為,不論代買/主購都有可能造成賣家虧錢
無法達到互利互惠的作用,
當然,如果團購都能順利進行,那也不會什麼問題,
但今天關於返利的問題就是發生了,以前其實有,最近小妹碰到了,
我相信以後其實還是會有,
基於亡羊補牢(對小妹我),或是預防勝於治療(對未來的大家),
勢必我們應該對於返利行為要有所回應,以免情況再度發生。
代買與主購的關係本身即存在某種契約關係,
就如同團員跟主購一樣,主購與賣家還有代買也著彼此存在某種契約關係,
彼此互有權利,並承擔義務,
而關於代買(代購業者)所衍生的問題,
目前實務上認為主要係基於某種「委任關係」,
也就是民法上所謂之「委任契約」,適用於民法第528~552條
即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委任人)委託他方(受任人)處理事務,
而他方應允為其處理的契約(民法第528條)
詳細法條相信大家Google一下就有,以下就為重點整理
依民法關於委任契約一節最少可得知受任人的權利義務如下:
(一)、依委任契約的訂定處理委任事務的義務
1、處理方式依委任人的指示(民法第535條前段、第536條)。
2、如果受有報酬,則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為主(第535條後段)
(二)、報告事務進行狀況的義務(民法第540條)
(三)、移轉利益的義務(民法第541條)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收取之金錢、物品及孳息,應交付於委任人。
受任人以自己之名義,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應移轉於委任人。
(四)、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因自身利益或因逾越權限的行為而產生的
損害,則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責任(民法第542、第544條)
受任人為自己之利益,使用應交付於委任人之金錢或使用應為委任人利益
而使用之金錢者,應自使用之日起,支付利息。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
任人應負賠償之責。
以上所述套回今代買之返利,其代買(受任人)光自行利用職權關係擅自進行返利一事本身
沒有報告委任人以及依委任契約的訂定處理委任的事務即有疑異,
再來就算真有返利一事,
應也依受任人之移轉利益的義務將所收取之返利交付於委任人再將返利之利益還於團購之
成員,而不應為自己私吞。
小妹認為代買本身之收益應以代買服務費以及賺匯差為主,
而不是自行利用職權關係擅自進行返利謀取額外之私利,
這不但超出了委任契約的內容,也造成了不少主購與賣家的困擾,
也違反了合購版的互利互惠精神,長期下來也將會使得團購板不健康。
更甚之,今還有部分代買明明已於主購特別告知不得向賣家為行返利之行為
而繼續為之,明知其不可為而為之,即視為故意。
而此情況並不只一次,此行為之故意已可視為某種惡意,
於此惡意之行為尚可能觸及刑法第339條關於詐欺取財罪之規定。
舉個例子:
主購與賣家已經談好批價,也說好不會拿任何返利。偏偏有的代買卻拿了返利,又死不認
罪,甚至說是系統的問題,還威脅賣家說如果你們會出這種亂子不會有人願意代買你們家
的物品,若經查出此行為屬實,確實成立詐欺罪嫌。
(本人剛好電機電子也略懂略懂,若是有的代買需要重灌電腦,我也是可以幫忙檢查系統
到底哪裡出問題^^)
小妹私下遇到很多主購與賣家因為不喜歡紛爭而摸摸鼻子吞了下去,
但是這不代表他們還有小妹與之後遇到問題的人也都應該要吞下去,
任何人也不都應該吞下去,希望部分有心人能夠自重自愛,
若是還有其他主購曾經遇過這樣的代買,不妨大家可以團結起來
我們不排除可以採取法律行動,
但最重要的還是希望整個團購版都能健康順利的進行運作,
團購版應該是要能夠讓大家互利互惠,而非讓少數人為了滿足其自身之私利,
而犧牲掉大多數人之權益,
勢必我們應該對於返利行為應要有所回應。
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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