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鏡周刊的新聞
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240318ent004
外傳林襄為了入主味全龍,付出百萬元賠償金給樂天桃猿,對此林襄經紀人莉奈回應:「
我們有簽保密協定,所以我什麼都不能說。」但她表示與前東家目前關係並沒有不愉快,
並表示:「我們是和平分開,接下來也會有密切合作。」
至於李多慧約滿後也將入主當「小龍女」,外傳是林襄的推波助瀾,對此莉奈表示:「李
多慧的朋友在找我談林襄的新合作案,畢竟是跨國案子,所以特別來了解一下。」不願正
面回應李多慧是否加入味全龍。
其實林襄、李多慧相繼離團引發樂天女孩們恐慌,據悉女孩們也陸續被公司約談,除了信
心喊話,更祭出「林襄條款」,就是希望女孩們不要再出走,讓球團損失止血。
由於球季即將在本月底開打,新的條款極有可能在近日公布,沒想到此舉反而引發願意續
留的樂天女孩們反彈,加上先前有啦啦隊成員陳伊、孟潔、菲菲、穎樂等人爆出因私接活
動被約談,讓續留的女孩們感到相當不安。
據知情人士向本刊透露,樂天桃猿啦啦隊繼林襄、李多慧出走後,雖還有籃籃、巫苡萱、
熊霓等高人氣女孩續留,但為了避免其他球團再來挖角,決定祭出「林襄條款」,球團要
求女孩們必須簽下「離團一年內不能跳槽其他團」的保證。
除了「林襄條款」外,本刊日前就曾報導過樂天女孩們被下達「禁愛令」,其中團員巫苡
萱疑似因為禁愛令,被迫與前男友分手。
對此現役不具名的樂天女孩也無奈向本刊表示:「樂天女孩團員入團前基本都簽了不能結
婚生子的條款,近日確實有不少別團來招手,但我本人沒想要離團,除非結婚生子(被迫
離團),就只好去別團繼續跳。」
以上新聞個人覺得是假的
首先離團一年不能跳槽,看一下法律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 9-1 條
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也就是說離職一年之內,除非樂天持續付出部分薪資給這位離職團員
否則根本不能限制她跳團
我認為樂天不應該將此條款寫入合約中,即使有寫,也是違法無效的
再來另一個入團前簽了不能結婚生子的條款,看一下法律規定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
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
、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
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65條第1項:違反第5條第1項...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
如果樂天真的明文在合約中寫下不能結婚生子,很明顯已經違法
個人推測應該是用不成文的默契在約束女孩
之前我們公司在找女員工,也不會公開寫只限女生來應徵,
但實際上男性來應徵就完全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