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公投不是問題
板規4-8到4-10(板規修改+公投)就是設計出給大家公投用的
另外也有一個置底文可以用
這邊我提出幾個實務面給大家想想
1.正反方人數差不多?
人數部份如何算?
以現行規則來說
目前是以連署人數來看
要達到一定門檻才可以進行公投
2.提出公投的主動方是板主還是板友?
其實我個人比較希望公投部份申請方是板友
甚至能先依照流程走
(置底文建議 => 板主回覆 => 回覆不滿意 => 連署 => 投票)
跑流程中間過程中 就能有不少次機會去溝通、修改了
3.板友提出的修正案有違反站規或法律
那還需公投嗎?
恕我直言 從我上任提出的議題中 其實有一些是違反了法律或站規
如果我直接回覆原因 就會被說板主又拿出一些法條在推卸責任
如果我接受並提出公投 我想問一下 投出來的東西有效力嗎?
以上只是我想到一些問題
提出來給原po和大家參考
其實我個人比較建議 一個議題先往置底文走 再考慮公投會更好!!
附上4-8到4-10
修改、刪除、新增、重訂版規
4-8 版規修改、刪除、新增
(1)板主提案修改、刪除或新增版規後,經三天討論期若無重大異議,即可實施。
(2)板民提議修改、刪除或新增版規後,經30人以上記名連署,板主得檢視理由
決定
(a)受理,並依4-8(1)辦理。
(b)受理但修改部份內容,並依4-8(1)項辦理。
(c)不受理但需另發文解釋原因且該文不得鎖文。
4-9 重訂版規
(1)板主若認為原有條文已逾1/3不適用於本版,可先提出理由書要求進行投票表
決是否重訂版規。
(2)板民若認為原有條文已逾1/3不適用於本版,可提出理由書並附上60人以上記
名連署,要求板主投票表決是否重訂版規。
(3)其內容書須包含舊有條文不適用理由、新版條文草案。內容書公布後給予3天
討論期才能進行投票。
(4)投票結果若是支持重訂版規,則持新版條文草案依4-8(1)項辦理。
(5)板主任期若僅剩一個月,則暫時不可執行4-9(1),待新板主上任後再議。
4-10 連署書
(1)適用4-8和4-9所指記名連署
(2)連署書內容須包含主條文、修正(新增、刪除或重定)理由等資訊
(3)連署人資格限定:必須在嘉義版自介且收錄於精華區
(4)連署有效期限七日
(5)未在期限內達到足夠人數,則一個月內不得再提相同或類似內容的連署活動。
4-11 表決投票
承4-8,若發起人不滿意板主回應,須先得到60人以上記名連署,要求板主舉行
投票表決。
(1)投票前板主須先公告雙方理由,並給予板民三天討論期,討論期結束後進行
投票。
(2)投票時間至少72小時。
(3)投票總票數>100票,採取多數決。
(4)雙方不得對結果有異議。
(5)若發起人失敗,45天內不得再提相同或類似議題的表決或連署。
承4-9條流程如下:
(1)投票前板主須先公告理由,並給予板民三天討論期,討論期結束後進行投票。
(2)投票時間至少72小時。
(3)投票總票數>100票,採取多數決。
(4)不得對結果有異議。
(5)若發起人失敗,45天內不得再提相同或類似議題的表決或連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