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家裡接到一封"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是家人上班時 在開往民雄方向的高速公路上 下交流道時被民眾拍照檢舉
罰款3000元
其違規事實欄註明:
"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未依規定在變換車道完成時全程使用方向燈)"
家人開車習慣算是一板一眼那種
我們看了所附的幾張舉發照片中 方向燈也有亮著
猜想會不會是在變換車道後方向盤提前回正 所以方向燈提早熄滅?
如以這理由向相關單位申訴不知有沒有可能被接受?
另外 此案舉的發單位是國道公路警察局斗南分隊 (但"應到案處所"是嘉義市監理站)
所以若想申訴的話
是要向斗南分隊 還是嘉義監理站陳情?
請有經驗的鄉民開示了 感恩~